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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果店老板停在店门口的卡车装满了西瓜,为防止被偷,使用麻布紧紧遮盖,不料,

上海,水果店老板停在店门口的卡车装满了西瓜,为防止被偷,使用麻布紧紧遮盖,不料,小偷连续几天凌晨“光顾”,割开麻布,合计偷了40多个大西瓜,足足580多斤,价值约1500块。老板忍无可忍,报了警,警方迅速锁定小偷,找到其老巢,却发现满屋瓜皮,580斤西瓜,竟被他一个人吃得精光。目前,小伙儿已被行拘。网友追问:连续偷超过3次,不该是犯罪了吗?   据环球网8月11日报道,一条背街小巷深处,“老王水果店”的老板老王(化名)眉头紧锁,连续一周,他总感觉停在店旁卡车里的西瓜在“神秘消失”,盖瓜的厚麻布被割开,绳索断裂,仿佛闯进了无形的硕鼠。   7月11日凌晨清点时,他看到卡车里的场景,气坏了,40余个西瓜不翼而飞,总重超过580斤,损失直逼1500元。   老王不再犹豫,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从7月5日到11日,每天凌晨1点至3点,一个瘦削身影都会准时“打卡”。   只见他灵巧地翻过围栏,手持小刀利落割断固定绳索,掀开麻布,精挑细选后,将西瓜逐个塞进硕大的黄色麻袋。   更绝的是,此人竟自带一辆小推车,满载“战利品”后,不慌不忙消失在夜色中,如同工蚁搬家,他4次潜入,次次得手。   警方顺藤摸瓜,仅用2小时就在不远处一处简陋出租屋内抓获了嫌疑人黄某(化名)。   当民警破门而入时,眼前的景象让他们瞠目,屋内弥漫着浓烈的西瓜甜腻气息,垃圾桶堆满瓜皮,却不见一个完整的西瓜。   面对质问,黄某竟挠挠头,不好意思地承认:“都…都让我吃光了。”   结果,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看待呢?   1、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普通盗窃还是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盗窃数额入罪的话,本案报案损失为1500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但在上海地区,其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   也就是说,单纯从盗窃财物价值来看,尚未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但是,行为人如符合多次盗窃也构成盗窃罪,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具体到本案,黄某在短短一周内连续盗窃4次,完全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   所以,黄某的行为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一般盗窃违法行为,即使单次金额不足,也足以定罪,涉嫌构成盗窃罪。   2、西瓜被吃光,是否影响对黄某的定罪?   盗窃罪是结果犯,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   本案中,黄某每次将西瓜搬离卡车、运回住所,即已实现对西瓜的非法占有和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并既遂。   西瓜被黄某吃掉是其对赃物的事后处分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如同窃贼偷得现金后将其花掉,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赃物的物理形态灭失或价值贬损,只可能影响量刑时对被害人损失的认定和退赔的执行,但绝不改变盗窃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罪责。   3、为何警方目前仅对黄某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警方对于抓获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先行处以行政拘留,这既能及时惩戒违法行为,也能有效控制嫌疑人。   行政拘留期间或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会停止,他们会进一步固定证据,如完善被盗次数、金额的证明,核实报案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评估案件性质。   一旦确认其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依法待其执行完毕后,办理刑事立案手续,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可能对黄某采取更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黄某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若最终被认定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多次盗窃、赃物已灭失、连续作案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判处短期自由刑并处罚金的可能性较大。   另一方面,被害人老王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西瓜损失1500元及相关合理费用,即使黄某服刑,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免除。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