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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运动员表情包可能侵权?法院回应来了

从运动员采访照片中获取灵感,通过线条简化、色彩调整等方式创作的表情包,能否通过传播获利?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某科技公司诉某贸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未经授权演绎自运动员肖像的表情包构成美术作品的仍不得擅自传播。

在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是案涉表情包图片《H》的著作权人,该表情包系从某运动员采访照片演绎而来。某贸易公司在其汽车销售的推文中使用了上述表情包。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侵犯了其对表情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案涉表情包虽源自运动员采访照片,但并非原样复制,其线条简单、表达清晰,在色彩、构图等方面亦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虽然表情包制作者未取得肖像权人、图片拍摄者授权,但其他人未经许可亦不得使用。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违法性的双重特点,违法性不会导致作品丧失独创性,但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著作权人的获利。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对于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但是对于他人擅自传播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本案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越通讯员:广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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