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最新情况。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ST新潮需向原告赔偿890.62万元。
诉讼基本情况
案号:(2025)京74民初718号
原告:刘平波等207人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此次诉讼源于2021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未依法披露2017年10月14日签署的编号为htzh2017-05号《保证合同》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中小股东因此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此前,北京金融法院选取原告王一鸣作为示范案件先进行审理,202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需赔偿王一鸣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3,343.45元。公司上诉后,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共收到353个案件。
诉讼进展
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对刘平波等207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分别立案受理后裁定合并审理,并于2025年6月18-20日分批次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8月7日,公司从原告方代理人处获知案件已判决,后确认上诉期间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12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内容
金额(元)
赔偿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
8,740,386.20
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165,829.15
对公司影响
本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根据已生效的判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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