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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生效,需赔偿890.62万元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最新情况。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ST新潮需向原告赔偿890.62万元。

诉讼基本情况

案号:(2025)京74民初718号

原告:刘平波等207人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此次诉讼源于2021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未依法披露2017年10月14日签署的编号为htzh2017-05号《保证合同》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中小股东因此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此前,北京金融法院选取原告王一鸣作为示范案件先进行审理,202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需赔偿王一鸣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3,343.45元。公司上诉后,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共收到353个案件。

诉讼进展

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对刘平波等207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分别立案受理后裁定合并审理,并于2025年6月18-20日分批次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8月7日,公司从原告方代理人处获知案件已判决,后确认上诉期间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12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内容

金额(元)

赔偿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

8,740,386.20

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165,829.15

对公司影响

本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根据已生效的判决结果执行。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媒体,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