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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闯大祸

喝酒不仅容易伤身,而且容易闯祸。近日,一男子不仅酒后骑车,撞到人后还故意伤人。

7月13日21时43分,昆明交管七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我在经开区大麻苴村后面路段被电动车撞到了,现在腿部受伤,暂时不需要救护车。”

接警后,大队立即派警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现场有4名男子,受伤的男子坐在地上,其他3人在旁边争论不休。

经现场了解,满脸醉态的李某明骑电动自行车载朋友李某贵在大麻苴村路段行驶时,突然左转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廖某(报警人),致廖某从电动自行车上摔倒,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廖某朋友普某赶到现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李某明不同意赔偿方案,突然暴怒殴打了普某,致普某受伤。

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明开始躺在路上撒泼打滚并大声哭泣,已然神志不清,口中胡言乱语,不停喊着“你们把我关起来”。

大队民警将李某明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在抽血完成时,李某明突然拿起眼前的一管血液,试图打算“一饮而尽”。

大队民警发现后立即制止,进行再次抽血,一场闹剧才算了结。经血液检测,李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52.69mg/mL。

因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民警依法扣留其电动车,并对李某明处以500元罚款,随后将其移交辖区派出所。

目前,李某明因故意伤害他人,已被行政拘留3日。

昆明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危害大,每一次的事故都是前车之鉴。在酒精的作用下,骑行者的反应、控制能力会降低,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极易引发事故,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要牢记,饮酒不开车、不骑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酒醉不是违法犯罪的托词,酒驾、醉驾“红线”绝对不能碰。请珍爱生命、健康聚餐,切莫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记者查小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