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大爷儿子去世,留下2个孙子孙女,大爷的儿媳,不离不弃,一直照顾大爷的生活,谁知大爷遇车祸身亡,获得赔偿款63万,儿媳给他办完后事,一个外地女子跳了出来,自称大爷的女儿,赔偿款有她一份,儿媳大吃一惊,从未听说公公还有女儿,可做完亲子鉴定,儿媳傻眼,真相扑朔离奇,法院的判决更令人意外! 2025年8月12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公公车祸去世,留下63万赔偿款 一外地女跳出来要分赔偿款。 李某和妻子离婚后,一直和儿子生活,儿子长大,结婚生子,儿媳尹某贤良淑德,为他生下一个孙子,一个孙女。 李某和儿子住在同一个小区,孙辈们的到来,令他享尽了天伦,他每天悠哉乐哉,看着孙辈,乐的开怀。 可是,生活表面平静,谁也不知道意外哪天会来,2014年,李某儿子出了事故,突然去世,一下打破了家里的平静。 顶梁柱倒下,愁云惨淡,从此后剩下儿媳一人,带着一对年幼的孩子。 好在儿媳尹某善良,并没有放弃对老李的照顾,想着他风烛残年,不能让他孤苦一人。 尹某照顾他的生活,洗洗涮涮,缝缝补补,一切的开支,都由尹某交付。 李某看着两个孙子,心里宽慰,李家有后,他渐渐走出了失子之痛。 谁知祸不单行,灾难仿佛盯上了这个家庭。 2023年9月,老李出门溜达,一辆车驶来,迎面撞上,老李被送往了医院,不治身亡。 儿媳尹某哭的扑天抢地,丈夫走了,公公也走了,一个家支离破碎,只剩下她一个女子苦苦的支撑。 尹某忍着悲痛,给李某办理完了后事,之后,她带着两个孩子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相关的费用。 谁知突然跳出来一个外地女子,来自河南,自称是老李的女儿,跑来要钱。 尹某愣住,自从她嫁到李家,从未听说过还有个小姑子,丈夫没有说过,公公也没有提过。 可经过司法鉴定,女子和老李的确是亲生父母。 拿着份亲子鉴定,证明她是老李的亲生孩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尹某不属于老李的近亲属,驳回尹某的起诉,将女子谢某追加为了原告。 尹某感到太不公平,自己掏心掏肺,和老李亲如父女,她伺候老李,为他办理了后事。 尹某上诉,被二审驳回,2023年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孙子孙女以及女儿谢某共计63万。 可是,因为这笔钱如何分配,家属争议,定不下来,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履行支付。 这时,尹某才慢慢知道,原来,公公李某在1985年和妻子唐某离婚,离婚时他们已经有了儿子李甲,李甲就是尹某的丈夫。 谁知离完婚后,李某前妻唐某又生了个女儿,依旧是李某的孩子,究竟怎么回事,当事人已经去世,当时的情景无从得知。 这个女儿就是女子小谢,她从小到大都在河南生活。 听到父亲的死讯,她才赶来,她做为父亲的女儿,也要分一瓢羹。 可尹某不愿意了,老人在世,你不来孝敬,生也不养,死也不葬,凭什么老人去世,就要分走一半的赔偿款? 2025年4月,尹某带着两个孩子告到法院,要求扣除老李的丧葬费后,剩下的赔偿款给谢某分割10%。 谢某不愿意了,我是他亲生闺女,这笔赔偿款不是遗产,是保险公司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补偿金。 这笔补偿金仅能分配给老李近亲属,尹某不属于近亲属,而自己是老李亲生女儿,理应获得50%。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因侵 权行为导致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对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 法院认定,李某的近亲属为其女儿谢某及孙子、孙女,儿媳尹某因不属于近亲属范围,无权直接参与赔偿款分配。 尹某虽长期照料李某并办理丧事,但其法律身份为儿媳,不属于近亲属,即使存在事实上的赡养行为,也不能突破法律对权利主体的限制。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死亡赔偿款分配中,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生活密切程度及经济依赖关系。 因此,法院在扣除丧葬费后,对剩余59.2万元赔偿款的分配,未简单平均分割,而是基于以下因素: 1、生活紧密程度:孙子孙女与爷爷李某生活多年,情感更深,依赖更强。 2、赡养义务履行:谢某虽为亲生女儿,但长期未与李某共同生活,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 3、公平原则:尹某虽非近亲属,但其垫付的丧葬费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但不影响赔偿款在近亲属间的分配比例。 因此,法院酌定,谢某分得16万元(约27%),孙子、孙女各分21.6万元(约36%)。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