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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说]欺诈发行

就是突然想起来这么个事,有点想不通,胡说八道几句,不一定对,欢迎批评指正!

对于欺诈发行,以证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是严厉打击,以前规定是可以罚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后来,觉得这样的处罚力度还是不够,新证券法继续加码,构成欺诈发行的可以处以募集资金额10%以上一倍的罚款。

从刚刚证监会点名批评的ST高鸿到前段时间我们分析的涉及欺诈发行人的案例,已经有多个上市公司因为年报虚假记载且期间发行证券涉嫌欺诈发行,被处以募资10%的处罚。

新规看起来处罚很严厉,目前还是按照规则的下限10%进行罚款。

既然是因为欺诈发行的罚款,那么按照道理这是广大投资者的钱啊,那么动不动上亿的罚款是不是应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不是全部上缴国库?

有人说,监管机构的意思是罚款是我的,如果投资者真有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另行寻求救济。我呸!

除了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可能更需要讨论和思考。

既然是欺诈发行,那就是当时证券发行的基础完全没了,是不是应该认定证券因违法违规而是无效的,那么就应该募集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然后再进行额外的罚款,这样才有威慑力度,而不是欺诈发行融资10个亿,然后拿出1个亿来交罚款,这算什么惩罚?

就跟我们所了解的生活中的诈骗一样,如果认定是诈骗,那么是先退还所有的非法收入然后再去罚款惩戒,不能是我诈骗了10个亿,然后拿出来1个亿交罚款就可以了吧?明明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很多时候到了资本市场圈子里就行不通不理解了呢?

资本市场企业也有类似的参考啊,比如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如果中介机构在某个项目中被认定违法违规,基本上都是都是先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再按照收费标准处以一倍到三倍的罚款,中介当时收费越高后面出事罚款就越多。这也符合基本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从监管的角度来说,为什么对中介机构就是重拳出击,对上市公司以及股东却突然变得仁慈呢?

有人说,钱全还了,公司倒闭了,员工失业了找谁去?这个逻辑跟拐卖儿童不能死刑怕撕票一模一样,虽然法学家都振振有词但我一直坚决不同意。法律的第一功能是预防犯罪而不是出事了想着怎么考虑后果。如果怕公司倒闭,那就一开始别想着犯法啊!

还有人说,欺诈发行不等于完全诈骗,股票还是给你了,只是估值高了。那中介机构干活也是付出人力时间成本了啊,为啥还“没一罚三”呢?再说了,股票是否还回去至少可以给投资者一个选择权,如果投资者选择按照发行价将股票还给公司,那么公司就应该拿钱回购然后注销就是。

反正,从证券法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开始,我就一直怀疑修订证券法的组织里有人有私心。

我不了解法律,不熟悉财务,更不懂顶层设计宏大叙事,如果说的看起来昏头昏脑不知所云,您大可嘲笑划走忽略就好。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