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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种草”?杭州中院宣判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案

当下,快速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能够使用户在即便没有真实体验的情况下,仅凭简单指令就能生成个性化、定制化的内容,一些AI工具甚至能够模仿特定平台风格,足以实现以假乱真。

当以真实内容著称的分享平台遇到深谙平台套路的AI写作工具,司法将如何平衡好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给出了答案。

聚焦笔记背后写手

某甲公司是“小某书”平台的运营者,某乙、某丙公司共同提供某款AI写作工具,某丁公司运营的网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据悉,该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笔记文案自动生成产品及服务,包括“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在宣传中,该工具也突出其系契合于“小某书”平台特点,此外还提供其他文案撰写和智能生成服务。强大的功能使该工具迅速走红网络,不少博主在各平台推荐使用,截至2024年6月17日,根据网站“七麦数据”显示,其仅在安卓应用市场就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

然而,真实是“小某书”平台的追求,上述功能无疑踩到了平台红线。

“小某书”平台社区公约倡导“真诚分享、友好互动”,社区规范中明确要求“请保证所有素材的真实性”,在平台主张中提出“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任何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低成本创作的行为,都为平台所禁止”,并多次开启违规营销治理活动,对代写代发、虚构真实消费体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基于此,某甲公司将某乙、某丙、某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准确明晰权益边界

该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后某乙、某丙、某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该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人工智能产业通常划分为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法院认为,在应用层商业性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特别是针对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的平台规则,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防止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中院对以应用层人工智能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边界进行了多维度探索。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且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某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

针对所谓“技术中立”的抗辩,杭州中院创新性地从4个方面审查被诉服务的不正当性,首先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其次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再次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最后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

本案审判法官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杭州中院发布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明确最典型的6类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理念。机制创新方面,提出要着力构建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六位一体”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王春滕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