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北京,男子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以17.82万元竞拍到一辆新能源车,本以为捡到了大便宜。可谁知,收到车辆后,男子发现竟然没有电池,每个月还需要额外支付1560元的电池租赁费,购买电池还需要另付10万元。新能源车没有电池,这么重要的信息平台竟然没有任何提示,男子要求退车,却遭到拒绝。男子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8月11日,据环球网报道,姚先生在二手车平台花17.82万元购买的新能源车,竟然没有用电池,用车还要花高价单独租赁电池。 男子姚先生想入手一辆新能源车,经过多个平台比对,姚先生最终看中了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的一辆车。 这天,姚先生发现某二手车交易平台有个竞拍活动,竞拍的新能源车正好是他想要的款式。 点开车辆参数信息一看,姚先生对这辆车更加满意了,当即就参与竞拍,最终以17.82万元的价格购得了这辆车。 随后,姚先生就通过平台签订合同,还支付了1.2万多元的服务费,以为自己捡到了大便宜,坐等车辆配送到手。 可谁知,收到车辆后,姚先生傻眼了。 谁能想到,买车竟然没有配置电池,好比买个油车没有发动机一样,没有电池可怎么开呢? 原来,这辆车属于租赁电池版本,每个月需要额外支付1560元的租赁费才能继续使用。 长期租赁电池也不是办法,姚先生打算买个电池,一问价格,他更加不淡定了。 买断电池需要另付10万元,要是这么算下来,这辆车等于花费了将近30万元,这哪里是什么大便宜,这车买的太贵了。 姚先生觉得,这么重要的信息,平台竟然完全没有告知他,这才让他产生误解,花高价购买了这辆车。 姚先生要求平台给他退车并撤销合同。 平台却不乐意,他们认为车辆销售过程中,都没有单独标明电池状态的非行业惯例,这都是姚先生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车辆买贵了只能自担责任。 至于卖家王女士,她也不愿意退车。她当初明确给二手车交易平台告知过车辆租赁电池的情况,她如实告知了这一切。 法院经过审理还查明,王女士确实给平台如实说明了车辆电池是租赁的状态,车辆的检测报告上也勾选了“电池租赁”,但交易平台的检测报告却没有呈现这一信息。 对于这一切,法院到底会如何审理呢?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电池信息未披露构成“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姚先生竞拍的车辆价格为17.82万元,但未包含电池的车辆价值远低于该价格。 根据交易平台惯例,未标注“电池租赁”时默认车辆含电池。 姚先生误以为车辆包含电池而出价,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性质、价值的重大误解。 电池是新能源车的核心部件,占整车成本的30%-50%,直接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成本。 平台未披露电池需额外付费租赁或买断,导致姚先生对交易标的产生重大认知偏差。 卖家王女士已向平台披露电池租赁信息,履行了卖方义务,故无过错;但平台未在检测报告、合同或页面展示该信息,直接导致买家误解,应承担合同撤销的后果。 其次,二手车交易平台未尽居间人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作为居间人,需如实审核并披露车辆关键信息。 本案中,平台评估师已勾选“电池租赁”检测项,但未在交易页面公示该信息,属于重大失职。平台声称“未标注电池状态是行业惯例”的辩解不成立。 法院指出,二手车交易平台通常标注电池属性,未标注则默认包含电池,平台未尽行业基本注意义务。 平台作为交易信息掌控方,需要承担更高的审查责任。 消费者仅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专业平台需主动提示特殊风险。平台未做到这一点,需承担消费者因误解产生的实际损失。 电池对于新能源车而言,就像发动机一样,属于核心部件,平台作为居间方没有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姚先生的判断。 因此,姚先生属于重大误解,该二手车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依法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并由平台承担车辆运输费,并退还姚先生的服务费。 考虑到王女士如实告知了车辆电池的情况,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王女士只需向姚先生退还购车款,姚先生返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