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2日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规定引发关注。
《解释二》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新规
在网络上,该项规定被解读为“9月1日起强制给员工缴纳社保”“9月1日起全民必须缴社保”。实际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作为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重申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和要求。
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有部分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制度协同:多维度构建社保权益保护网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现实中部分企业可能会将社保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如降低工资或不愿雇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给予困难企业缓缴期限,降低劳动者缴纳压力,推动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公平合理的用工关系,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相关部门也已发文明确,要积极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这一举措与《解释二》形成呼应,通过制度完善与司法保障的协同发力,既能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也能为各类劳动者群体提供更坚实的权益支撑,从而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更广泛、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劳动者,助力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编审:张艳玲蔡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