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裁决书》,该仲裁已达终局裁决阶段。
此前,中嘉博创因与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后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此次仲裁庭裁决情况如下:
被申请人
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元)
支付利息(元)
支付律师费(元)
承担仲裁费(元)
被申请人一
76,378,703.21
5,677,837.85+以76,378,70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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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二
285,739,179.39
21,829,046.87+以285,739,17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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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三
81,639,765.54
6,236,870.48+以81,639,76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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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请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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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
1,722,023.37
此外,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要求三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仲裁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