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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提个醒丨退休当年也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老陈于2025年1月28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1月26日他向公司提出了使用带薪年休假休息1天的申请。没想到公司主管告诉他,由于他马上就要退休了,今年也只需要工作1个月,因此当年度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老陈已经累计工作30多年,之前每年都有带薪年休假。老陈拨通了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说公司的答复是错误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未将退休当年排除在外。笔者借本文来谈谈退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计算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需认真把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有进一步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明确这里享受条件中的“1年以上”,即是指“12个月以上”。

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12个月以上”的理解也存在一定问题,是必须指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吗?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退休当年也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度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其计算方法应当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前文案例中所述的老陈,他在退休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折算为1天。因此老陈有权要求在退休前的1月26日使用一天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量给予安排,若无法安排的,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计发补偿性工资。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