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近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宣布在与富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中获终局裁决,涉案金额暂计至裁决书日期为71,087,122.3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68%。
2023年8月30日,博汇股份因与富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正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当时,博汇股份作为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包括宣布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有权并已终止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3,365,761.275美元、变更协议下损害赔偿金200,000美元、保函下损害赔偿金4,275,626.02美元、返还多付货款1,012,671.50美元以及上述款项利息,并承担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
富晨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包括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353,109.70美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近日,博汇股份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最终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裁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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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被申请人违约
宣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4、6和9条
宣告申请人有权终止合同
宣告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2023年1月19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款项
合同第21条约定定额赔偿金3,365,761.27美元第一批货物多支付款项1,012,671.50美元因保函产生索赔金额4,275,626.02美元对(1)和(2)款项,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对(3)款项,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申请人法律费用和开支人民币2,131,774元及956,615.60港元申请人就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所产生费用,共计391,994港元
驳回其他请求
所有其他请求、索赔和反请求均被驳回,包括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及管辖权异议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过,本案虽已裁决,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需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