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一对夫妻做木工,带着4岁女儿到13楼新房安装衣柜。完工后,房主临时请他们加装地脚线。不料,忙碌中,女儿独自跑进一间屋子,恰好原有护栏已被拆除,新落地窗只装了框架,玻璃还没安上,孩子不幸从这高空缺口坠亡。事后,这对夫妻认定房主、拆窗工、物业公司、介绍人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89万。结果,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环球网8月9日报道,杨林(化名)和李红(化名)这对木工夫妇抹了把额头的汗珠,牵着四岁女儿小囡(化名)的手,走进了一处高档小区。 他们应老乡林涛(化名)的介绍,来到谢强夫妇(化名)位于13层的新家,为这间即将迎来主人的爱巢安装定制衣柜。 小囡穿着小小的碎花裙,好奇地打量着堆满建材、尘土飞扬的新家。 父母忙着组装柜体、拧紧螺丝,小囡乖巧地蹲在角落,用木屑和小石子摆弄着自己的童话王国。 衣柜装好了,房主谢强临时请他们加装地脚线,杨林夫妇也不好推辞,继续帮忙做事。 之后,杨林夫妇继续忙碌着,而小囡则到处玩耍。 下午五点,房主谢强夫妇到新房查看,看着小囡在布满钉子和锋利板材的工地里跑跳,也只是皱了皱眉,想着“老乡的孩子,提醒了伤和气”,便任由其玩耍。 而杨林和李红,疲惫的汗水浸透了衣背,想着赶紧做完收工,视线几次扫过独自玩耍的女儿,却总被手头的活计打断,侥幸地认为“孩子乖,就在眼皮底下,没事的”。 下午五点半,李红刚拿起工具,准备继续干活,一声沉闷的巨响,走过去一看,才发现小囡爬进了那个没有玻璃的落地窗洞口,从13楼摔落下去…… 杨林夫妇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杨林夫妇花费医疗费4970.87元。 介绍人林涛听说后,赶紧前往医院,还第一时间给了5000元应急。 事后,杨林夫妇了解到,这个吞噬了小囡生命的窗口,本应有坚固的防护,承接窗户工程的梁峰(化名),几天前拆除了原有的防护栏,装上了崭新的窗框,偏偏还没把玻璃安上。 梁峰没有拉警戒线,没有竖警示牌,甚至没有用一块木板临时遮挡,他的理由是:“玻璃明天就到,就一个晚上,能出什么事?” 杨林夫妇认为房主谢强夫妇、介绍人林涛、窗户工梁峰、衣柜经营部、开发商、物业公司都要为小囡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将其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89万余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对于拆窗功能梁峰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院认为,梁峰与谢强夫妇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关系,梁峰作为承揽人,在拆除旧防护栏后,对未安装玻璃这一明显且巨大的坠落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他既未及时安装玻璃,也未采取任何临时防护或警示措施,如设置临时栏杆、围栏、张贴警示标志,严重违反了承揽人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其过失与小囡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悲剧发生的重要诱因。 其次,对于房主谢强夫妇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房主谢强夫妇作为定作人和新房的实际控制人,谢强夫妇对装修现场具有管理职责,他们明知施工现场存在诸多危险,且已看到杨林夫妇将年幼的小囡带入并留在现场,却未进行任何劝阻、提醒或要求将其带离。 这种默许的态度,客观上增加了风险,属于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过错虽轻微,但无法回避。 同时,对于介绍人林涛、衣柜经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即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介绍人林涛仅提供工作信息,未实际参与现场管理或施工,与小囡身处危险环境无直接因果关系。 衣柜经营部系定制并交付衣柜,对安装现场的安全不负有管理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交付业主,进入装修阶段,管理责任转移至业主及物业。 物业公司除非接到明确告知或该隐患已明显危及公共安全,否则难以预见并介入管理。 法院认为前述主体对小囡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相当性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杨林夫妇的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杨林夫妇作为小囡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明知装修工地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将4岁女儿带入并长时间滞留于此,而在作业过程中,放任小囡在充满危险因素且无人专门看护的环境下自由活动,未能确保孩子时刻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应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杨林夫妇自行承担85%的责任,梁峰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约9万元,谢强夫妇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