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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洗车”致挡风玻璃爆裂,谁来赔偿?东莞法院判了→

不少加油站为了吸引客源,纷纷推出“免费洗车”促销活动。这本是一个不错的消费体验,背后却隐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这不,普先生在一次免费洗车服务中,前车窗玻璃发生爆裂,但商家仅愿赔偿部分损失,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024年7月5日,普先生开车到一家加油站加油,在支付260多元的油费之后,获赠了一次自助洗车服务。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在洗车过程中,车辆前挡风玻璃突然发生爆裂。

事情发生后,普先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虽然经过了民警调解,但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普先生认为,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完全是由洗车机造成的,所以加油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加油站方面则认为,普先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玻璃损坏是由洗车机造成的,且维修报价过高,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普先生将加油站所属东莞分公司、广东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修车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法律服务咨询费共计285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玻璃损坏的原因、赔偿责任的划分以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展开了辩论。被告诉讼代理人提出,公司曾提议与普先生一起去4S店进行维修鉴定,但普先生却拒绝了这一提议,反而另找维修公司报价,且价格一次比一次高,最后高达2万元。

因此,被告认为普先生的报价很有可能不仅仅是维修费用,还包括了其他不合理开支。与此同时,被告也拒绝了普先生提起的5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3500元法律服务咨询费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而普先生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至于法律服务咨询费,则是普先生自行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诉讼期间,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撤诉。

法官提醒:免费不等于免责

负责该案审理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苏俏针表示,加油赠送免费洗车服务名义上是“免费”,实质上消费者与商家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服务合同关系,免费不等于免责。

对于商家而言,如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侵权事件,商家不能以免费作为借口而拒绝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安全。

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留存好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凭证,对于赠品或免费提供的服务应当尽量以书面方式载明或拍照方式予以固定;当发生侵害时,消费者应当就其受到的损害或损失进行证据固定,并告知商家;消费者可以就赠品或享受的免费服务与商家协商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东莞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