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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致同所及蒋晓明、胡新被深圳证监局警示

近日,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公告,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在执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多项问题,并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审计执业问题频出

在审计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蒋晓明、胡新暴露出了多个方面的问题。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对于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合同变更”,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测试,也未获取该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对个别项目暂估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充分考虑客户情况变化导致长亮科技2022年末相关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的较大差异,也未关注到2024年1月公司实际结算金额较2023年末暂估数大幅减少的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准则。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同样存在不足,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前瞻性调整系数大幅变动的合理性,对迁徙率计算关键参数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等规定。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中,未关注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审计底稿记录也不到位,个别项目收入细节测试和截止测试记录不完整,未在收入截止性测试底稿说明样本选取范围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规定。

监管措施与后续要求

深圳证监局指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蒋晓明、胡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蒋晓明、胡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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