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先生:我孩子(已满18周岁)在高考结束后去奶茶店当暑假工赚生活费,由于地板太滑在店里摔倒受伤了,他可以向奶茶店要求赔偿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学生参与暑假打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您孩子与该店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您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要求该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学生参与暑期打工,是一种积极适应社会、提升自我的宝贵经历,在选择雇主时,应当选择具备正规资质的单位,并与雇主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避免在争议发生时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在遭遇侵权时,可随时向相关单位求助,维护自身权益。
(通讯员晓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