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叶菲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其中铁牛集团承担200万元,叶菲承担200万元。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
当事人铁牛集团住所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叶菲为男,1964年出生,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住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经查明,铁牛集团与叶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一,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200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叶菲实际履行铁牛集团总经理职务,是铁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12月,叶菲因铁牛集团股权奖励获得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4.7%股权。2016年2月2日,叶菲将该股权转至宁波益方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但益方盛鑫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实际为叶菲代持。2017年4月,益方盛鑫以该股权为对价,通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众泰汽车股票61,166,240股,占众泰汽车总股本3.34%。此时,众泰汽车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铁牛集团由间接控股股东变为控股股东,叶菲通过益方盛鑫代持成为众泰汽车持股3.34%的第六大股东。根据相关规定,铁牛集团与叶菲自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一致行动人。
其二,铁牛集团、叶菲未告知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导致众泰汽车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铁牛集团、叶菲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众泰汽车,使得众泰汽车相应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或未披露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
辽宁监管局认为,铁牛集团、叶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对应条款所述行为。应建仁将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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