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庆后的遗产纠纷案中,很多人都在说,如果私生子女也有继承权,那要婚姻干什么? 其实这就是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在这个案子中,宗馥莉作为很多人所谓的嫡长女,意义在哪里呢? 意义就在于,无论是宗庆后生前的安排,还是他去世之后宗馥莉与宗继昌等人的协商过程中,她都得到了遗产的大头,而宗继昌等三人只得到了一小部分。 有继承权,不等于完全平等的继承权,只是说有资格从遗产中获得一部分,至于份额,当然是需要协商乃至博弈的。 如果宗馥莉和宗继昌等人一样,都是非婚生子女,那么他们就得平分遗产,宗继昌等人也不可能一开始就打算接受宗庆后生前的安排,只拿一小部分就打算放弃继续主张权利。 宗庆后生前的安排,很显然是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平衡的,没有因为宗馥莉的特殊地位而全部给她,也没有因为她是女儿而直接给几个非婚生子女更多财产。 只是因为宗馥莉在宗庆后去世后不肯继续遵照宗庆后生前的意愿,为宗继昌等人办理家族信托基金,才导致双方最终破裂。 说到底还是宗馥莉过于贪心了,想全部都归自己,把宗庆后原计划要给宗继昌等人的份额的大部分也自己独吞,才出现了后面的局面。 虽然说21亿美元确实不是小数目,但相对宗庆后留下的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财富而言,占比大概只有四分之一还不到,还是三个人分享,剩下的部分全部给了宗馥莉。 这还不满意,那就太贪心不足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