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点了个外卖,骑手小哥正常送达她家后,没立刻走。不料,这位小哥竟溜达到楼下的公共楼梯间,堂而皇之地对着多处墙壁小 便,而整个过程恰好被女子家的监控拍个正着。女子顿感有些恶 心,而女子与外卖小哥没有任何送餐矛盾,无法理解外卖小哥行为,遂报了警,并向平台即12315进行了投诉。 8月1日,中安在线报道了一起很奇葩的事件,外卖小哥不知是什么癖好,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竟然在公共楼道随意小 便,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 7月30日傍晚,家住某小区4楼的秦雪(化名)拖着疲惫的身躯下班回家,顺手点了份外卖。 骑手李强(化名)准时送达,一切看似平常。 然而,当秦雪半小时后下楼倒垃圾时,一股浓烈刺鼻的怪味扑面而来,源头直指二楼昏暗的楼梯间转角等处。 疑惑之下,她调取了自家安装的对着楼梯间的监控探头。 监控画面令人震惊,骑手李强,在送完秦雪的外卖后,并未立即离开,他慢悠悠下到二楼,左右张望片刻,竟堂而皇之地对着墙壁和角落,分多次解开了裤腰带,随意小 便,清晰的动作和声音被摄像头完整捕捉。 秦雪瞬间感到一阵恶 心与愤怒,这并非她与骑手发生过任何争执后的报复行为,纯粹是毫无征兆的恶劣行径。 秦雪第一时间拨打了110,但具体情况如何,当事人并未披露。 秦雪同时通过外卖平台官方渠道多次投诉,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并附上证据。 然而,数日过去,平台如同消失了一般,没有任何主动反馈和回电。 无奈之下,秦雪拨打了该外卖平台注册地的12315热线进一步反映了这一问题。 太离谱了,骑手王强的行为真的不是正常人能理解的,如果只是单纯一处小 便,还能理解说可能比较急,而王强专门在墙壁多处小 便,就有点不太正常了,甚至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楼梯间虽非最开阔的广场,但其作为住户每日必经的公共区域,性质明确,属于公共场所。 李强在此处多次异常小 便,不针对特定人,有寻衅滋事嫌疑,对居民造成显著的不适和精神困扰,已构成治安违法。 警方依法可以对其处最高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及1000元以下罚款。 不过,王强的异常让人怀疑其是否有精神疾病,或免于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王强是送外卖的,说明是正常的,即便有精神疾病,应该也只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原则上是要担责的。 但是,若查实王强做出视频中随意小便的异常行为是发生在精神病发作时期,则虽不影响违法客观认定,但可能影响其实际担责,或被因此免于处罚,只可要求监护人加强监管及治疗。 除了行政责任外,王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强在公共楼梯间小 便属于污染物,产生的异味属于大气污染物,此行为侵害了整栋楼,特别是相邻住户享有的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权益。 王阿姨等受影响的住户完全有权要求李强停止侵害、清理污染及赔偿损失等,如清洁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人说,外卖平台有难辞其咎的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此条主要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安全,但其体现的平台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责任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精神是普适的。 骑手穿着平台制服、使用平台APP接单配送,其在配送服务过程中的严重不当行为,平台不能置身事外。 如查实,平台在骑手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在面对如此性质恶劣、证据确凿的投诉,未能及时响应、主动调查、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则面临担责风险。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