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陈先生斥资300万元购入一栋二手别墅,欢欢喜喜按照自己的审美装修了一大半停工了!原来是因为天气太热,空调需要解码才能启动,只得让工人暂时停工。老房主并未提供空调的购买发票,好在出售空调的销售大厦的店员愿就问题进行沟通。然而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解码空调竟然需要另外收费!
据1818黄金眼报道,做电梯生意的陈先生买了一栋五百平方米的二手别墅后,按照自己喜爱的风格进行装修,并且对原房东未完成安装的空调进行了二次安装。
就在他满心欢喜指挥工人继续装修的时候,随着气温的升高,因为空调无法开机,只得暂停装修。
心急如焚的陈先生找到贩售空调的某销售大厦,好在工作人员愿意沟通,这让陈先生松了一口气。
但没想到的是,店家竟以“空调经过二次改装,并非在我们的售后范围内”为由,拒绝给陈先生解码开机。
没办法,陈先生只得致电空调厂家的400热线。接通后得知,原来需要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以。这300元包含上门服务费和解码费用。
陈先生虽然不差钱,也不关心收费这件事儿是否合理,但却觉得非常困惑。毕竟自己购入的别墅内包含着一台空调,为什么自己要二次付费激活呢?
经过调解员协调后,陈先生才得知了更为深层的原因。
原来是厂家和销售方顾虑陈先生的私自安装可能导致的机器故障,所以绝不给陈先生免费解码开机。
如若免费解码,后续出现问题或需要维修,那么相关的责任将难以界定。
焦急等待装修新房的陈先生继续与厂家协调,持续的沟通后,空调厂商终于提出了一个看上去相对合理的方案。
厂商人员表示,可以免除300元的开机费用,但陈先生必须签署一份免责协议。
有关于协议的内容,无外乎因为陈先生私自安装空调,如此导致的后续问题厂商概不负责。
对于厂商的答复,陈先生认为合情合理。毕竟老房主的那台空调已经购买多年,自己也确实私自进行了安装。
他表示理解厂商的顾虑,愿意签署协议。
或许是调解员的协调起了作用,厂商那边也承诺了会尽快拟定完协议,签署后,上门提供解码服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这件事应该如何看待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简单来说,老房主应该交付给陈先生一个完整且功能正常的空调。
换句话说,作为别墅重要附属设施的重要空调,它的正常使用权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前房主未能提供解码,导致陈先生没办法使用空调。
实际上,老房主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陈先生的问题应该找老房主解决,而非销售大厦和空调厂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提到消费者对购买物品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但,陈先生并非从厂商那里购得空调,也不是从销售大厦那里购买的。
所以,有关于空调的售后权利,陈先生本人能够享有的是较弱的。
可能有人会认为厂商也有责任,以及厂商的行为有些霸道。
但实际上,厂商无论是要求300元的上门服务费,又或者是签订无责任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合理的行为。
因为他们需要核实机器信息,并且避免因为不当的安装造成的风险。
所以,他们与陈先生最终达成的“签订协议”的解决方案,是一个商业和解,而非法律强制的后果。
买二手房屋,一定要确定各项家具、设施的情况,以免影响自己使用。
有关于上述案件,各位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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