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句容,一男子看探宝短视 频受启发,也想一夜暴富,他花1000多买个探宝仪,竟然在村干涸的水库里探到了一个古代陶罐,里面有39件金首饰,其中有2级文物4件、3级文物6件,可把男子乐坏了,他打包卖了20万,可万万没想到,还没等他把钱捂热乎,就出大事了,男子彻底傻眼了。 8月1日,据大皖新闻报道,2023年的一天,刘某某刷到了一个探宝视频,从此改写了他的人生。 看到探宝视频后,别人是看个热闹,刘某某蠢蠢欲动,找到了生财之道,既然别人能探到宝贝,他也能,岂不是就发家致富了? 说干就干,刘某某网购了探测仪,然后就全身心的一头扎了进去,一开始,刘某某像个无头苍蝇,到处撞大运,大多是在村口荒地,东探一下西探一下,还别说,还真有收货,但无非是破铜烂铁,也不值几个钱。 刘某某信心大受打击,但他告诉自己,得耐下性子,别急于求成,宝贝如果是那么好找的,岂不是人人都发了? 这天,枯水季来临,刘某某走到村旁边公园里的干涸的水库旁,突然灵机一动,就拿着探测仪开始搜寻。 很快,仪器发出尖锐提示音,提醒他地下有东西,刘某某心花怒放,赶紧拿着铲子就开挖,没多久,一个古代陶罐露了出来,刘某某的心,兴奋的提到了嗓子眼。 经验告诉他,这陶罐里肯定有货,否则古人也不可能把它埋在地下面,他这回发了。 刘某某怕人多眼杂,赶紧把陶罐放在手提袋里带回了家,回家打开一看,他眼睛都直了,陶罐里满满当当,竟然有39件纯金首饰,虽然久埋地下,但依然熠熠生辉,差点亮瞎刘某某的眼睛。 当然了,刘某某探宝就是为了变现,提升生活质量,不是为了当传家宝,于是,他辗转找到在古玩市场认识的沈某某,让他给自己介绍卖家,当然,等宝贝出手,他会给沈某某好处。 两人一拍即合,很快,沈某某给刘某某找来浙江的一个买家王某某,两人谈妥20万,刘某某把39件金首饰打包卖给对方,而沈某某牵线搭桥有功,得了1.88的辛苦费。 好事无人知,坏事传千里,刘某某当然想闷声发大财,但他探到宝贝,被卖了20万的消息还是不胫而走,他还没把钱捂热乎,帽子叔叔就上了门。 刘某某被控制,39件宝贝也被追回,沈某某一看出事了,等着被抓还不如投案,于是,他自首了。 经过鉴定,39件首饰都是宋、元时期的银鎏金簪饰,其中有2级文物4件、3级文物6件,其余29件为一般文物。 刘某某肯定是难逃法律制裁的,但他的行为是属于盗掘古墓葬罪呢,还是倒卖文物罪呢? 2024年12月,检察机关借助无人机航拍,经过实地勘查和比对分析,最终确认刘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 而刘某某和沈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前者是主犯、后者是从犯,但因为两个人认罪态度好,而且刘某某积极退赃,争取了量刑。 有人为刘某某和沈某某打抱不平,这么严的法律如果用在食品安全上,百姓就能吃到放心的食品了! 还有人认为刘某某活该,从他把那个罐子打破开始,就注定了此人逃不了被抓起来的命运。 还有人觉得,既然文物已追回上缴国库也就算圆满了。判刑就免了,不是他挖到,谁也别想得到,也许永远被埋在了地下就太可惜了。 那些所谓的大收藏家们,能明目张胆的买进卖出各种文物,并在网络电视上卖弄炫耀,他们才是真正的倒卖文物!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某在南京市某湿地公园的干涸水库中发现陶罐,罐内39件宋元时期银鎏金簪饰中包括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均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范畴。 刘某某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仍通过中间人沈某某以20万元价格出售文物并获利,符合《刑法》第326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构成要件。 案件中文物数量多、等级高,且非法获利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刘某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沈某某作为中间人协助交易,构成共同犯罪,但因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作用较小,被认定为从犯,适用缓刑。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调查确认文物出土环境不符合古墓葬特征,且刘某某未实施盗掘行为,其偶然发现文物后的倒卖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而应定性为倒卖文物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刘某某作为文物发现者和直接交易者,主导倒卖流程并分配利益,是主犯;沈某某仅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并收取1.88万元好处费,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较小,是从犯。 依据《刑法》第25条,法院对两人区分主从责任并差异化量刑。 最终,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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