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原文(图三)。原文是这么写的:“即便不违反广告法,也有碍市容。”我并没说不违反广告法。再说,我哪有资格下这结论? 老周以《不得以行业形象代言》为题,分明就是调侃。不过,我还是要感谢他。他或许想提醒我,以后写评论要写得更严谨一点。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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