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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湖北十堰,一女子为创业贷款30万,不料突发疾病离世。银行要拍卖她与

“人死债消?”湖北十堰,一女子为创业贷款30万,不料突发疾病离世。银行要拍卖她与丈夫共有的唯一住房来还债,而丈夫打零工收入不稳,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养。法银行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遂告上法庭。结果,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光明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据悉,老城区斑驳的砖墙旁,曾有一间小小的“雨薇手作坊”。   店主陈雨薇(化名)是个笑容温婉的女子,丈夫王建军(化名)在工地打零工,收入时好时坏,一双儿女小雨和小雪是她的心头宝。   陈雨薇与王建军于2012年结婚,2015年用两人积蓄加上双方父母的资助,买下一套唯一住房,房产证上写着"陈雨薇、王建军共同共有",这是他们在女儿出生那年,用整整一年的加班费换来的"安全感"。   2023年初,为让家人过得更好,陈雨薇咬牙申请了30万元银行经营贷,梦想着扩大店面,然而,投资受挫,经营举步维艰。   陈雨薇在世时,曾对丈夫王建军说道"贷款是我个人用的,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钱不用你来还,也不会影响咱们的房子。"   她总说等攒够钱,就把房贷提前还了,换套带电梯的房子,让老两口来住。可命运没给她这个机会。   2024年3月的一个深夜,陈雨薇因过度劳累而突发心梗,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7岁,身后只留下那笔沉重的债务。   之后,银行多次催收无果,直至得知陈雨薇已离世,才开始将矛头转向陈雨薇的家人。   这天,两个穿深色西装的人,手里拎着牛皮纸文件袋。"我们是XX银行的,"为首的男人推了推眼镜,"陈雨薇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了,她预留的紧急联系人写的是您。"   王建军的手一抖,豌豆撒了一地,这才想起妻子在生前还贷了一笔款,30万本金,加上利息,又是一笔巨额债务,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王建军虽然也想还钱,但哪有钱来换,只能一拖再拖。   银行没有任何犹豫,很快提起诉讼,要求陈雨薇的继承人丈夫王建军、年迈的父母以及未成年的小雨和小雪,用遗产清偿债务。   王家唯一值钱的资产,是登记在王建军和陈雨薇名下、市场价值约55万元的住房。   银行代理人态度坚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房子有一半是陈雨薇的遗产,必须用于偿还贷款。”   王建军双眼通红,声音沙哑:“那笔贷款,雨薇确实没拿回家一分,都投在店里了。房子要是卖了,我们爷仨能去哪儿?”   庭审间隙,年幼的小雪似乎察觉到父亲的绝望,紧紧攥着哥哥小雨的手,躲在他瘦小的身后,只露出一双怯生生的眼睛。   法官注意到,王建军粗糙的手上,指甲缝里还残留着难以洗净的泥灰。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查明,经详细核查贷款用途、银行流水及王建军家庭收支情况,确认陈雨薇所借30万元经营贷款确实全部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的手作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涉案房屋系王建军与陈雨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雨薇去世后,其在该房屋中享有的50%份额属于其遗产。   陈雨薇父母庭审中自愿放弃继承,丈夫王建军从事临时性体力劳动,收入极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而小雨、小雪均系未成年人,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来源。   涉案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涉案30万元银行贷款为陈雨薇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建军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处理遗产前,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建军的一半即价值27.5万元析出,归其所有,剩余属于陈雨薇的27.5万元份额,作为其遗产。   法院特别强调,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结合司法解释,“必要的遗产份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法院认为,小雨、小雪显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考虑到本地基本生活、教育、住房成本及王建军收入的不稳定性,若将全部遗产用于清偿债务,将导致两个孩子基本生存、发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为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决定为小雨、小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合考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子女成长至成年的基本需求尤其是替代性住房成本、王建军的负担能力及遗产价值后。   法院最终判决,在陈雨薇的遗产即房屋折价款27.5万元中,先行扣除人民币7.5万元作为为小雨、小雪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剩余20万元遗产,由四名继承人王建军、小雨、小雪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用于清偿银行债务。   本案中,法官没有机械地理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是看见了铁规之下那几个不容易的人,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尽可能平衡。   这说明,法律是有温度的,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