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嫖娼问题的社会和法律规范
第六章 嫖娼其他几种情况的探讨
之前分析过,卖淫嫖娼只是受行政处罚,最多拘留罚款,不过有些事情却不是那么简单,真的一不小心就进去了。
老王从网络搜集了部分真实案件,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事情是这样的:
有人玩双飞,被逮住了,算嫖娼还是其他的?
《刑法》有一个罪名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在同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也可以是同性,很多男的,或者很多女的。
《刑法》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双飞的后果不是罚款拘留就可以的,最高可以判刑5年。
第二个犯罪是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这个理解起来比较简单。
很多卖淫组织都是有组织的,分工明确,包括组织、策划、招募等专业分工。
比如有人负责联系。有人负责买卖。还有人负责看门把风的。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根据老王的理解,就目前来看强迫卖淫的估计不多,估计很多女性也是被迫走上这条道路的,当然是生活所迫。
所以,老王浅显的理解是,卖淫嫖娼也是各取所需。不过,老王觉得这个想法非常不对。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个是传播性病罪,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个情况也比较明确,有心理变态者,确实想法吓人,自己被害了,还想害人。
首先,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需要注意,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一般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必须有卖淫、嫖娼行为。如果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或非法同居、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再次,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一是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是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是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如果卖淫嫖娼着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也构不成传播性病罪。
有一种情况是,发生性关系的必须自愿,如果被强迫,也构不成传播性病罪。
最后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为卖淫嫖娼风险大,老王分析需要注意很多方面:
一是一定要戴套,做好安全措施,要不然就是生命危险了。
二是要注意环境和人数,还是私密一些才好。
三是不要参与太深,就是不要做拉皮条的事,一个人玩就行了。
(原创作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