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都全额赔付了,你们为什么还要我再赔14万?”刚毕业的闫芳(化名)面对租车公司的天价索赔一脸茫然。原本只是一次简单的旅游租车,却因一场意外酿成巨额纠纷。保险理赔后,租车公司两度将其告上法庭,这究竟是谁对谁错?
1.
案情回顾
闫芳在大学期间勤工俭学攒下一笔钱,毕业后决定和闺蜜一起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新疆之旅。两人第一站选择了乌鲁木齐,刚下飞机就被当地的地域辽阔所震撼。
“坐公交太麻烦了,咱们租辆车吧,这样想去哪就去哪。”闺蜜的提议得到了闫芳的赞同。
来到一家租车公司,闫芳以393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小轿车,租期一天。“我技术不太好,还是买份保险保险。”闫芳额外购买了一份保险。
租到车后,两人开始了愉快的旅程。
开始时闫芳小心谨慎,见到其他车辆都主动避让。
随着时间推移,她渐渐放松警惕,看到前方一辆大货车速度较慢,便准备超车。
就在超车过程中,对向车道突然驶来一辆轿车,瞬间酿成迎面相撞的惨剧。
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闫芳违规占用对向车道,负事故全责。虽然事故中无人重伤,但租赁的车辆损毁严重,最终被鉴定为报废。
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对事故损失进行了全额赔付。但租车公司并不满意,认为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他们先后两次将闫芳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租车公司列举了详细的损失清单:
车辆提前报废造成的折旧损失事故期间的营运损失车辆处理费用其他附带损失
“保险公司都已经赔付了全部损失,为什么还要我额外赔偿?而且14万也太离谱了!”闫芳坚决反对这一不合理要求。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合同中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及保险赔付与额外索赔的关系。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院认定:
1.租车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但租车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2.租车公司主张的营运损失等无法证明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保险公司的赔付已经覆盖了车辆实际损失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租车公司14万元的索赔请求。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案件后纷纷评论:“这租车公司也太贪心了,保险都赔了还想二次收费,这不是把租车人往死里坑吗?”“以后租车一定要买保险,不然真要被坑惨。”有网友还表示:“建议大家租车时多留个心眼,仔细看合同条款,别被坑了还得倒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