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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城郭之赋是国家正赋中的一种,走进了城市百姓的经济生活中

宋代“城郭之赋”的征收。元代税制南北相异已是学术界的共识。论及元代北方税制的缘起,需要追溯到蒙古政权以及历史上统治中国北

宋代“城郭之赋”的征收。元代税制南北相异已是学术界的共识。论及元代北方税制的缘起,需要追溯到蒙古政权以及历史上统治中国北方的辽朝与金朝,可见蒙元在扩张其统治势力的过程中,累积地塑造出元代北方税制。

作为元代南方税制中的“南方”,并非今日中国地理概念里的南方,而是指行于原南宋统治区的税制,大体上沿袭了两宋的制度。元代南北税制不一,可谓蒙元统治者“因地制宜”向社会征取财赋的体现。

征取与城市相关的税收,是政府获取财赋的一种方式,既体现了城市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体现着政府攫取财赋的能力与取向。蒙元统治者对于社会财赋的征取,是博采众长且态度开放的。

古代中国对城市征税,以宋代确立的“城郭之赋”为代表,已初成体系。元的统治相继于两宋,因而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的缘起,亦不能忽视宋代“城郭之赋”的征收,且要综合判断元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继承了宋代的城市税收。

宋代是古代中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页。由唐入宋,社会诸层面深刻的变革引起学界广泛研究。作为文明的载体,城市无论是在景观形态上还是在管理方式上亦发生划时代的转变,城市税收即是窥见其发展变迁的一种视角。在宋代,城郭之赋是国家正赋中的一种,走进了城市百姓的经济生活中。

正史里的“城郭之赋”是将“宅税”“地税”一类归入其中,说明政府关注到城市房屋及地基的价值所在,并以税收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当然,若以当代眼光来研究宋代城郭之赋,那么城市税收的范畴则并不完全限于正史记载中的宅地之税。

学术界关注到宋代城市相关税收的征收,并在研究中不断发展着城市税收的内涵。日本学者梅原郁立足于城市税收相对于农村两税这一立场,梳理了五代至南宋“居住都市者的赋课”,包括以都市居民财产或人丁为征收对象的屋税、地税、身丁钱等,以及营业性赋课,如免行钱和商税等。

林立平教授把城市税收划分为城市的商税与不动产税。这一划分立足于财产对象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指城市土地房产之外进入流通的主要商品,是商税在城部分的基本来源;不动产对象包括以店铺税、住宅税为代表的宅税,和以地基税、园圃税等为代表的地税。

包伟民教授认为,宋代城郭之赋中的“地税”指的是店宅地基税,本质上是土地税;“宅税”通称屋税,是宋代城郭之赋的主项。宋代官府在向城郭征收赋税的过程中,出现了从衡量“地产物业”到评估“综合家业”的趋势,形成了家业钱、营运钱等新的税产概念。

王浩禹博士的《宋代城市税收研究》将城市税收划分为城市人口税、城市土地利用税和城市经营税,三者共同组成了税人、税物、税空间的城市税收结构。

其中对城市居住者和活动者征收税包括城市丁税、助役钱、免行钱、户帖钱、城市科配、和买、门税等项目,城市土地利用税主要有屋税和地税等,城市经营税包括房产交易税和城市商税等。

从对宋代“城郭之赋”的梳理中可知,两宋时期已形成了有体系的城市相关税收。诚然,城市税收的概念并非今日财政学、税收学语境下独立的税种,但通过梳理那些确实存在于古代中国的,涉及城市居民、城市区域以及城市经营活动的税目,便能感知宋代在城市经济发展上所达到的高度。

税收是考察城市经济的一种视角,两宋时期城市相关税收已初成体系,既说明城市的发展彰显蓬勃的生命力,也体现宋代政府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洞见与充分利用。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非简单的、线性的,宋代“城郭之赋”似乎并未直接延续至元朝。从目力所及的史料中,可知元代正税在划分上,并未出现如宋代有明确指向的“城郭之赋”。

从历史的角度看,元朝系大蒙古国发展而来,从蒙古建立到元朝统一,数十年军事征服与扩张统治成为影响元代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

考察蒙元时期赋税征收的演变过程,可以感受到元代确立下来的赋役制度并非直接承继于某个特定的朝代,而是随着蒙古统治势力的扩张累积地堆叠,渐次而成的,蒙元税制中重人丁、重户计等特点,与草原民族经济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有关。元朝统一后,统治者在原南宋统治区保留了田亩征“两税”的办法。

元代在税收方面直接承袭宋代制度的区域主要还是在南方,这也最终形成了元代南北税制不一的局面。受到历史上的、民族与文化习俗上的因素影响,元代北方税制与两宋税制在整体上不承续,但面临大一统国家统治的需求,统治者又在原南宋统治区继承了宋代的税制。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唐宋变革视野下两宋税制中的“城郭之赋”,在由宋代进入元代后,未必出现明显的承续关系,而多样化来源的因素,也使得元代城市相关税收的征收,有着更为复杂立体的样貌。

城市经营活动税目。城市不仅是各色人口集中居住的场所,亦是交易的场所,经营的场所。城市里的经营活动让城市经济变得更为立体活跃,政府对城市经营活动征税,亦构成了城市税收的组成部分。

元代诸色课程中在城征收的部分,亦需要纳入到城市税收研究的范围内,在元代涉及工商、禁榷、矿冶等众多课程中,与城市税收联系最为紧密并且典型的税目是在城征收的商税、酒醋课与市舶税。

一、城市商税。元代商税的常制为“三十税一”。丙申年(1236年),窝阔台“始定天下赋税”,诸项税目中,“商税三十取一”。

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再次重申“以三十分取一”,并成为定制。当时还规定,“每岁随路通收税课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禁毋多取,以纾民力”。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忽必烈采纳桑哥理财建议,“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天历年间(1328-1329年),全国商税总收入合计九十四万九千余锭。

陈高华教授就元代商税数额做过几组对比:其一,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商税合计中统钞45万锭,与差不多同一时期的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一岁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的钱钞收入数对比,商税收入占政府钱钞总收入的15%。

其二,天历年间商税合计94.9万锭,与天历二年(1329年)“会赋入之数”,其中“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锭”的数目对比,商税在全国钱钞收入中约占10%,次于盐课。

其三,天历年间全国统计数目94.9万锭,与至元七年(1270年)商税定额银4.5万锭,折合中统钞9万锭,二者相比数字上增长10倍,但需注意至元七年(1270年)只是北方商税数额,天历年间为全国数额。

若将天历年数字与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商税45万锭对比,数目上增长一倍,但考虑元代中期物价飞涨,纸币贬值,则实际上并无多大提高。由此可见,商税在政府岁入中占据了比较重要的地位,政府也注重商税的征收,以此增加财赋收入。

城市是商业经营集中的一环,亦是税务设置集中的地区。大都和杭州设置有税课提举司,提举“从五品”;

其他城市的地区设置有税务提领、税提领,按征税数额分为五级:一万定之上设税务提领“从六品”,五千定之上设税务提领“正七品”,两千定之上设税提领“从七品”,一千定之上设税提领“正八品”,五百定之上设税提领“从八品”。

税官的品级同商税税额相挂钩,其高低实际上反映出商税的层级,而税务通常情况下置于城市或市镇,进而又可反映城市的层级。因此,在城征收的商税即是考察元代城市税收的一个环节,也是商税相关研究的组成部分。

城市是商税机构比较有代表性的设置场所,为税务管理搭建起平台。商人入城缴纳商税按照“府城门外吊引,入城赴务投税,附历收课”的基本原则。

至元十三年(1276年),为确保征收商税各个环节规范到位,不至从中舞弊,又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办法,在官商之间规范登记与核对的环节,明确物货数量与应纳税钞的信息,确保纳税不受干扰。

结语

按照元代的规定,“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科断。”“吊引”是商税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从“提取货引”的程序看,城市即是税务管理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