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案件简讯:(2024)京0491民初4046号关于诽谤孙红雷“移民”“转移资产”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已公开致歉。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娱乐那点事儿”发表的涉案视频包含言论“孙红雷跑了”“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等,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
涉案视频截止至删除时影响范围较大,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上述言论属诽谤性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孙红雷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11月30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
事情的起因,只是因为,有多名网友在澳大利亚偶遇孙红雷和妻子,紧接着,“孙红雷夫妇定居澳大利亚”“转移资产”的传闻就出现了。
被告发布的视频更是让社会公众对孙红雷产生了误解。
孙红雷也曾现身辟谣,但部分网友对此并不买账。
这可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呀。
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确实更受大家的关注。
很多类似正常出行游玩的事件,都被一些网络写手们夸大加工,虚构话题,对明星艺人进行造谣,制造话题,制造热度,这些人是懂得怎么掌握流量密码的。
有被造谣去世的,例如韩红、李连杰等明星;有被造h谣的,例如杨紫、张静初等明星;还有造谣某某明星有私生子的,pc的,变更国籍的,各种谣言只有你想不到,没有造不出来的。
明星、网红们苦“三人成虎”久矣,明星也是人,那么当名誉权收到侵害时,还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发布不实信息,还要看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例如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或者给受害人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其次,就是沟通信息发布者、平台删除相关信息。网络平台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要求,但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使被侵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平台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就是要固定相应证据。网络名誉权证据较难收集和固定,因此,可以采用手机的录屏或者截图功能对侵权行为进行录屏和截图,必要时对侵权者发布的视频、文章等侵权内容进行公证。
最后,就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当面或公开等道歉方式,如果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不是法外之地。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要学会理性看待各种信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不轻信任何传闻,不造谣,不传谣,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需要我们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