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三个孩子摆摊卖冰棒,生意太好,只剩下最后两支,一桌客人明知数量不够,仍拿起冰棒就吃了个干净,抹抹嘴,为了逃单,刁难道:“说好要三支,现在只有两支?想办法再拿一支来,否则不付钱!”有个孩子解释要跑很远才能拿到货,还有一个孩子提出去超市代买一支冰棒,但要2块跑路费,被顾客严词拒绝。路人气不过上前理论,双方拉扯起来。三个孩子只好去找警察解决,可这桌客人在警察调解下,还是执意不付钱。网友追问:这账能赖得掉吗?好意思赖吗? 据凤凰网7月28日报道,三名孩子小明、小华、小红在暑期从事冰棒零售补贴家用,因为卖的比较好,很快就把货卖的差不多了,当日下午,其保温箱中仅剩两支冰棒。 一桌顾客李某等四人突然提出要求购买冰棒,三名孩子明确告知库存仅剩两支,但李某等人不急着表态,直接取走冰棒并当场食用。 食用后,李某以“事先要求购买三支”为由拒绝付款,声称:“必须凑足三支才付钱”。 而孩子们也非常诚恳,和李某等人解释,冰棒的货源很远,要回去拿的话,得跑非常远的路。如果去超市代买一根的话,则需要2块钱的跑路费。但是,李某等人对这样的解释及方案不接受,执意不想给钱。 目击者证实,孩子们曾多次解释库存不足,但李某等人未提出异议即取用冰棒。 争执中,李某等人坚持拒付,一名路人张先生(化名)目睹后上前理论,双方发生肢体拉扯。 三个孩子去找警察帮忙,可警察也只能组织调解,可李某等人就是不打算付钱,拿他们也没有办法。 事实上,两支冰棒费用也就几块钱,不知道李某等人为何就是不想付费,而且还是面对几个小孩子。 对此,有网友说,35℃天,三个娃娃缩在太阳底下卖剩两根冰棒,箱子里化掉的水都比冰棍多!那桌人随便一瓶啤酒都不止这个钱,偏要卡孩子4块钱?人字两笔,他们写塌了一撇!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孩子们能不能把冰棒钱要回来呢? 1、小明等人认为,双方已经事实上达成冰棒买卖合同,李某等人吃完了2根冰棒,就得付对应的冰棒钱,这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李某等人吃完了不付钱,这叫不诚信,严重违约。 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很多即时交易,都是口头协议,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讫。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490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李某等人明知冰棒仅剩两支仍取货食用的行为,相当于用行动喊了一句“这俩我买了”!法律上,在孩子明确告知李某等人只有两根冰棒时,李某等人未拒绝而直接消费,即构成“行为承诺”,合同瞬间成立。 而合同一旦订立,一般就发生法律效力,小明等人提供了2根冰棒,李某等人当然就要付相应的钱。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等人吃完了冰棒,结果不想付钱,主张“必须凑足三支才付钱”是其单方提出的条件,但孩子们从未同意,本质上属于以行为拒绝履约,违背诚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等人认为,小明等人只提供了2根冰棒,但其要求是3根,数量不对,双方就合同核心要素没有达成合意,不成立合同,无需付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中,李某等人明确要求的是三根冰棒,但小明等人只有2根冰棒,这意味着双方就冰棒数量无法达成一致,也就无法成立合同,既然合同没有成立,李某等人认为其无需承担冰棒钱。 3、事实上,无论小明等人与李某等人是否成立冰棒买卖合同,李某等人均需要支付冰棒钱,无非是基于买卖合同或是不当得利而已,并无二致。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暂且不说李某等人抗辩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有些荒唐,在双方已经达成事实上买卖合同情况下,找借口,本质上就是不想给钱。 即便合同未成立,小明等人就没有义务给李某等人冰棒,而李某等人直接吃完了2根冰棒,且明知这冰棒时孩子们的,无权不付费食用,获得了利益,造成孩子们损失2根冰棒,李某等人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李某等人应当支付冰棒钱。 4、值得一提的是,李某等人的行为或涉嫌强拿硬要,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骑寻衅滋事为由处最高15日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