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撩拨台球厅女助教,与对方在台球厅包厢里打球时,对方又一连叫了9个姐妹作陪。事后,男子去结账时发现4个小时竟然消费了5000多元,质疑消费不合理,哪曾想被台球厅的副店长打得鼻青脸肿! 据1818黄金眼报道,不久前,男子丁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阿乖的女子。 7月24号早上5点多,丁某撩拨对方,见对方没有生气,反而询问自己在哪里,便约对方见面。 对方自称还在台球厅上班,询问丁某要不要来台球厅见见、打打台球。 丁某当即便答应了! 7月25日下午,丁某便前往对方上班的台球厅与对方见面。 当日3点半左右,丁某到了台球厅,并告诉台球厅的工作人员说约了女助教小乖,台球厅的工作人员说原本169元的包厢费,给丁某打折129元。丁某便开了一个包厢。 丁某在包厢内等了一会儿,便如愿见到了小乖。 小乖显得也很热情,与丁某打球喝酒期间,还一连叫了9个姐妹陪丁某。 转眼4个小时过去了,当日下午7点40许,玩了一下午的丁某觉得有些累了便打算结账回家。 怎料,结账时,竟然收到了一张长长的、金额高达5千多元的消费清单! 消费清单上罗列了各种吃的、零食,饮料、光啤酒就有55瓶,还有10个助教的名字、服务时长。 丁某看后,顿时不愿意了,觉得除了小乖外,其他人进来时都说只是玩玩,都是小乖叫来陪自己聊天喝酒的,不是自己叫的助教。消费清单上罗列的吃的喝的,也都是小乖的姐妹自己点的、自己吃喝的,不能算在自己头上。 此外,丁某还发现消费清单上有一位助教的服务时间总时长竟然长达5个小时,不仅比小乖还长,甚至还比自己到服务厅的时间还长,于是便与台球厅的工作人员理论了起来。 期间,丁某还说要报警,不过被台球厅的工作人员拦下。而后丁某询问台球厅的工作人员600元能不能走人。 结果令丁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说可以,但是在他付完钱后,跟着他走1楼电梯口时,将他按在地上,狠狠打了一顿,让他付剩下的4000多元。 丁某拒绝付款,好不容易报了警,经警方协调后,台球厅退还给丁某500元。 虽然如此,丁某希望台球厅赔偿自己2000元医疗费等损失,与台球厅协商未果后,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记者采访时,丁某脸上还是青一块紫一块的,而据丁某所言,至今还没有去医院治疗。 记者随后带着丁某前往涉事台球厅核实了解情况,台球厅的店长称店里的副店长打了丁某,丁某也打了副店长,属于互殴。并表示,丁先生喝了酒,可能是喝多了,在包厢玩开心了,一个人整10个助教,像“选妃”一样。 而对于为何丁某约的小乖,消费清单上有一个助教时长305分钟,时长比小乖还长,店长表示不清楚。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丁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在结账时有权了解自己的消费项目并对其中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 2、其次,10名助教以及相应的吃喝是否是丁某主动消费暂且不论。消费清单罗列的其中一个助教时长305分钟,竟然比丁某消费的总时长还多,明显不合理。不得不让人怀疑涉事台球厅造假。 在对消费清单存在合理质疑的情况下,丁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付款并无不当,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台球厅作为经营者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台球厅的副店长作为台球厅的工作人员不能正视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也就罢了,在与丁某协商按照600元结算后,又殴打丁某,台球厅理应当赔偿丁某相应的损失。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