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南郡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薛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告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经查,薛丹在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两大违规情形。其一,营业部费用支出管理不规范,且营业部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其二,其任营业部负责人的备案材料中填报的部分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简称《合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做出了对薛丹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同时,湖北证监局提醒薛丹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若薛丹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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