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放出去100万,判5年!2019年新规出台后,多少人因此坐牢?今天要说的这个法律问题,和我们老百姓的钱袋子息息相关!您或者身边人要是有过借钱、放贷的经历,一定要竖起耳朵听好了!2019年两高两部一纸《非法放贷意见》,直接把高利贷送进《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笼子里! 先给大家讲个真实案例:江苏的老张,2018 年开始频繁借钱给街坊邻居,约定年利率 40%。2020 年,老张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带走。为什么?因为根据《非法放贷意见》,他两年内放贷超过 10 次、年利率超 36%,符合入罪标准。可老张喊冤:“我借钱时,法律还没这么规定啊!” 这就引出了第一个争议点 ——《非法放贷意见》能不能 “往前算账”? 按照刑法 “从旧兼从轻” 原则,新法一般不能追究旧行为的责任。但《非法放贷意见》却规定 “施行前的行为按 2011 年的通知办理”,可这个通知也没说清能不能追溯。再看最高法 2012 年明确批复 “非法放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和 2019 年的意见直接 “打架” 了!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谁更有效?这在法律界吵得不可开交。 第二个大问题,“空白罪状” 填得对不对?《刑法》里的非法经营罪有个 “兜底条款”,也就是只要行为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算没明确规定,也可能被认定犯罪。《非法放贷意见》援引 1998 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把非法放贷套进了这个 “口袋”。但问题来了 ——《立法法》第 8 条写得清清楚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现在用行政法规给刑法 “打补丁”,算不算 “行政造法”?举个例子,就像用小区物业规定去修改国家宪法,这合理吗? 更典型的是信用卡套现案。有人用 POS 机帮人套现金被判刑,依据是司法解释认定这属于 “非法经营”。可翻遍所有行政法规,压根没说套现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像先射箭再画靶,法律的边界到底在哪? 再回到老张的案子,如果他的放贷行为从 2019 年 10 月前持续到之后,又该怎么判?根据 “跨法犯” 规则,只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才能适用新法。可老张借钱时,旧法根本不认为他有罪,这时候强行用新法抓人,明显违背 “罪刑法定” 原则。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新规对黑恶势力“加倍严打”,如果个人放贷100万、单位500万即算“情节严重”(原标准200万);如果造成借款人自杀,直接“情节特别严重”! 想借贷合法,这三条线可千万不能碰! 1、利率红线:年化36%是生死线,超了就是犯罪! 2、对象红线:别想着给亲朋好友或者员工们批量放贷,这么干的话,法律上可就把你当成面向“不特定人群”放贷了,问题就大了! 3、次数这条线:两年内放贷超过10次,就算你每次利率都合法,也照样能给你定罪! 放贷可不是什么赚钱的买卖,现在都2025年了,大家可别再抱有侥幸心理了。你身边有高利贷吗?遭遇过暴力催收吗?评论区说出你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