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住宅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事关买房人,这份文件将进一步提升江苏省的住宅品质。
➤本次修订取消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要求
江苏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中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本次修订取消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要求。
➤住宅设计和建造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宅需求
住宅设计和建造必须贯彻国家及江苏省的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宅需求。
➤小区主入口区域缓冲空间进深宜不小于6m
总平面应合理规划和设计住区出入口(住区大堂)、景观庭院、单元门厅等多层级公共空间体系,提升住户归家的仪式感、安全感和体验感,小区主入口区域缓冲空间进深宜不小于6m。
➤新建商品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m
新建商品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m,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四层以上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m(局部挑高除外);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此外,7月21日,《住房租赁条例》最新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范出租承租活动,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实名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要把房子租出去,应遵守这些规定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要租房子,应遵守这些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收取押金要约定好数额、返还时间等内容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