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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孙家姐弟为300万父母遗产撕破脸闹上法庭。姐姐咬定父亲当年单独签字的赠房合

天津,孙家姐弟为300万父母遗产撕破脸闹上法庭。姐姐咬定父亲当年单独签字的赠房合同无效,母亲那份遗产得分。弟弟攥着公证书和过户证明寸步不让,坚称房子早归自己。眼看一个官司要拆成仨,法官正头疼,猛料曝出,户口簿显示,激烈争产的弟弟,竟也是父母收养的!一直以“亲儿子”自居的弟弟瞬间崩溃。法官没急着判案,而是拿出老人临终前用红笔重重圈出的遗愿“和亲姐弟一样和睦”。这句话像把钥匙,戳中了姐弟俩:争了半辈子,原来都不是“亲生”,却都亏欠了同一份养育恩。最终,姐弟会如何抉择呢?   据悉,孙大爷与王大娘(已故)是一对普通夫妻,有一对儿女,都不是亲生的,孙大姐(化名)1966年8岁时被孙大爷夫妇收养。   孙小弟(化名)起初都认为孙大爷夫妇亲生儿子,1973年出生却不想最后被证实也是收养的。   孙大爷夫妇含辛茹苦抚养一双儿女成人。上世纪90年代,因家庭房产问题,孙大姐与父母产生严重矛盾,关系恶化。虽住楼上楼下,但近三十年间往来稀少,亲情淡漠。   2007年,孙大爷与儿子孙小弟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后经拆迁置换获得的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与孙小弟,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但是,合同上仅有孙大爷一人签名捺印,其妻王大娘未签字确认。王大娘去世后,孙大爷最终将该房产过户至孙小弟名下。   孙大爷临终前留下书面声明,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女儿孙大姐系收养,但视同己出。(2)陈述因房产问题与女儿产生隔阂近三十年。(3)强调晚年生活主要依靠儿子孙小弟照料。(4)明确表示将房子给儿子孙小弟。(5)要求儿子孙小弟在经济上给予姐姐孙大姐补偿。最后,用红笔反复圈注“希望你们能和亲姐弟一样和睦相处”。   孙大爷去世后,遗留有约300万元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   孙大姐认为遗嘱未涉及银行存款,先是起诉至法院主张分割孙大爷名下的银行存款。   后来发现遗嘱中没有王大娘的签字,当即新增诉求,要求分割前述房产,理由是该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的赠与合同仅有父亲孙大爷一人签字,未得到母亲王大娘的同意和追认,涉及王大娘份额的赠与无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分割。   庭审中,孙小弟坚决反对分割房产,认为该房是父母明确赠与自己的,并持有公证书及已完成过户的凭证。他情绪激动,表示“这房子是爸妈留给我的,谁也别想抢走”。   孙大姐方则坚持认为母亲未签字的赠与无效,母亲份额是遗产。   主审法官指出,因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在法律上已不属于孙大爷的遗产范围,若双方无法就房产达成一致调解,则关于房产分割的诉求依法需另案起诉。   同时,孙小弟提出的丧葬费、抚恤金分割问题,若本案无法调解,孙大姐方也表示将另案处理。一个案件面临拆分成三个案件的风险。   万万没想到,在后续的家庭情况调查或调解过程中,孙大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载有孙小弟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该复印件“备注”栏中赫然标注“收养”二字。   此信息当庭出示后,孙小弟极度震惊和难以接受,情绪崩溃,认为不可能,父母从没告诉他这事。   法官及时安抚,并明确告知:“收养不影响继承权,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但你父母把你们养大,这份情可比血缘重得多。”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继承遗产层面,孙大姐和孙小弟本就在同一顺位,与是否亲生无关。   而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等规定,这套房子是孙大爷和王大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份额。   而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说,要把这房子送给儿子孙小弟,必须孙大爷和王大娘都点头同意并签字确认才算数。   鉴于房产已完成赠与过户,实际上并不属于遗产范围,孙大姐需要先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继而再主张继承该房产。   《房产赠与合同》没有王大娘签署,如又无其他证据反映王大娘同意或追认,则对于房产一半份额的赠与将无效,依法应恢复原状,依法由两姐弟继承。   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及利害关系。   孙大姐和孙小弟则考虑了父亲临终声明中对姐弟和睦的深切期盼,反复圈注的“和亲姐弟一样和睦”,以及声明中要求其对姐姐进行补偿的遗愿,同意接受调解。   最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300万元房产归孙小弟所有,孙小弟支付孙大姐补偿款人民币55万元。而孙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在扣除实际支出后,由姐弟二人均分。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素材来源:来源 | 江南都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