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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在深夜的非机动车道上,女子骑单车被外卖骑手撞倒在地,本想300块钱私了,骑

杭州,在深夜的非机动车道上,女子骑单车被外卖骑手撞倒在地,本想300块钱私了,骑手的回复令她终生难忘:“我只有3块钱”。 7月8日,午夜时分。刚结束工作的张女士骑着共享单车,准备返回附近的家。作为一个尚在哺乳期的母亲,她只想尽快结束一天的疲惫。就在她停在路边,准备将手机放入支架的几秒钟内,意外发生了。 “他直接直笔笔地朝我撞过来,没有减速,也没有绕道。”张女士回忆道。一辆电瓶车从后方高速撞来,她连人带车应声倒地。肇事的是一名外卖骑手。 剧痛从脚踝传来,张女士坐在地上,五分钟不敢动弹,生怕是骨折了。骑手的解释简单得令人错愕:“他完全没有看到我。” 交警到场后,责任认定清晰明了:骑手负全责。当晚,张女士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损伤。考虑到自己还在哺乳期,医生未开药物,只建议休养。 次日,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张女士做出了一个极为宽容的决定。她联系骑手,希望能私了。“中途我也想了下,要不就算了,不想这么麻烦,”她提出,“你直接赔我一半的医药费,三百块钱就可以了。” 然而,她等来的,是一个让她毕生难忘的回答:“他跟我说他只有三块钱。” 三百元都无法解决,张女士只能求助于骑手所在的站点。然而,站点的第一反应,就是推卸责任。他们告诉张女士,因为事故发生在午夜12点,骑手已不在排班时间内,所以保险无法覆盖。 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然而,不甘心的张女士多方打听,并直接联系了保险理赔员。她得到了一个截然相反的答案:“保险告诉我,只要骑手在路上,保险就是可以赔付的。” 真相大白——自始至终,都是站点在欺骗她和那位声称“只有三块钱”的骑手。 当张女士试图再次联系骑手,询问站点具体位置时,对方在电话里含糊其辞,随后直接挂断,再打不接。一场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场“躲猫猫”游戏。最终,张一女士通过自己搜寻,才在萧山宝龙广场找到了涉事站点。 站点的“高站长”,将这场冲突推向了高潮。面对记者的采访核实,他态度强硬,充满了不屑与傲慢:“接不接受采访是不是我的自由?我不接受!”他甚至提出无理要求:“你把口罩摘了,我们该聊聊。” 当张女士出于职业隐私(她是出镜主播)拒绝摘下口罩时,高站长轻蔑地说道:“不是什么明星,你一个兼职主播。” 言语上的羞辱,暴露了其内心深处的冷漠。在随后的交涉中,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误工费”上。张女士因伤被医生建议休息七天,她主张误工费。高站长则搬出了一个常见的“门槛”:“保险公司的意思是,你把纳税证明、完税证明拿出来,误工费可以赔。但是她拿不出来。” 而张女士早已咨询过专业人士:“这个上法院的话,不需要流水证明。按照我们浙江省的一个平均收入,大概是210块钱一天,这1400块钱是合法合规的。” 面对有理有据的诉求,高站长最终抛出了那句冰冷的、看似“公事公办”的终极话术:“私下解决不了,通过法院解决。保险公司说了,法院怎么判都认。” 一个三百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何会演变成一场耗费心力的拉锯战?这背后,是法律知识的缺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张女士主张医药费和误工费,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收入不固定或难以举证的受害人(如本案中的主播、零工等),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张女士咨询后提出的“按浙江省平均收入计算”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站点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本质上是利用信息差和程序繁琐性,逼迫受害者放弃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典型的、不诚信的刁难行为。 骑手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首要的。而站点作为管理者,与骑手之间构成雇佣或劳务关系,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即便站点声称是“非排班时间”,但只要骑手穿着工服、使用平台接单工具,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站点一开始用“保险不赔”的谎言来欺骗,本身就暴露了其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意。 “法院怎么判都认”不应是解决问题的首选,而应是最后手段。这句话背后,往往隐藏着用诉讼成本来拖垮普通人的冷酷算计。 从“我只有三块钱”的荒诞,到“你不是明星”的轻蔑,再到“去法院告”的冷漠,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应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