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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一对情侣小两口从河北过来玩,入住当地一家如家酒店。没想到,在洗手台下方

河北邢台,一对情侣小两口从河北过来玩,入住当地一家如家酒店。没想到,在洗手台下方放毛巾的暗格里,竟发现了一条用过的安睡裤,和干净毛巾混在一起!他们立刻找酒店换房,但心里膈应坏了。更气人的是,酒店起初竟暗示东西可能是他们自己带的,被小情侣怒斥“诬陷”。后来酒店道歉了,承认是“工作人员失误”,退了一晚房费175块,但有个条件,得删掉网上的差评。酒店说“误会解决了”,可这安睡裤到底哪来的?退一半钱还要求删帖,这处理真的地道吗? 7月17号,据潇湘晨报报道,2025年7月初,来自河南的时先生与女友前往河北省邢台市旅游。通过在线平台预订了某酒店的大床房,入住日期为7月2日,离店日期为7月4日,总房费为350元人民币。 入住当晚,时先生在客房卫生间内一个存放毛巾的隐蔽角落,即位于洗手台下方的暗格,发现了一条已使用过的安睡裤。该物品与干净毛巾混放,位置不易察觉。 时先生立即向酒店前台报告此事,前台工作人员随即为他们更换了另一间客房。 尽管酒店提供了换房服务,时先生对处理方式表示不满。他认为,酒店未能保障客房的卫生安全,损害了其消费权益。 因此,他通过预订平台提交投诉,并联系如家酒店官方客服,要求酒店方正式道歉并全额退还房费。 时先生强调,他与女友在入住期间并未使用过安睡裤,且不知晓该物品的来源,因此酒店方不应推卸责任。 酒店方由一名徐姓经理出面回应。徐经理确认,在时先生入住的客房内确实发现了使用过的安睡裤,但表示酒店在客人入住前已进行例行查房,未发现异常物品。 对于安睡裤的来源,酒店无法查明,并暗示可能是时先生或女友带入的。这一说法引发时先生强烈反驳,认为酒店是在诬陷消费者。 2025年7月16日,徐经理代表酒店向时先生及其女友道歉,承认“工作人员失误”,并同意退还一晚住宿费,约175元。同时,酒店提出条件,希望时先生删除在平台上的负面评价。 徐经理随后表示,误会已处理完毕,拒绝进一步回应。 此外,记者曾致电酒店官方客服,对方记录问题后承诺反馈,但暂未作回复。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 1、安睡裤是否源于酒店管理疏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环境。 本案中,时先生提出安睡裤在入住时已存在,属于酒店清洁疏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酒店抗辩称“查房未发现异物”,但未能提供查房记录或监控等实质证据。酒店“来源不明”的模糊表述无法有效推翻消费者主张,反而暴露管理漏洞。 在无相反证据时,应推定安睡裤系酒店清洁疏漏遗留。酒店未完成举证责任,需承担不利后果。 2、酒店的处理方式是否足够合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酒店更换房间属于采取补救措施,但该行为仅解决即时卫生问题,未触及责任认定与赔偿,不能免除其违法责任。 酒店最终道歉是对自身过错的变相承认,但仅退“一晚房费”存在争议,时先生支付全款购买的是全程无瑕疵服务。卫生间藏匿使用过的卫生用品构成根本性卫生缺陷,侵害了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核心期待。 若严格适用前述条款,因服务缺陷造成损失应全额退费。若主张惩罚性赔偿,如存在欺诈,可适用第55条要求三倍赔偿。 本案中酒店仅退50%费用,实为规避更高责任。 3、酒店要求删差评是否合理? 《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时先生作为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对入住酒店作出评价,并不违法规定,也是酒店在线上提供服务应给予消费者的评价路径。 除非时先生系恶意差评外,酒店无权要求时先生删除差评,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原则上也不应删除差评,否则,该行为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