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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过分了!山西祈州,几名游客在徒步旅行时偶遇牛群,其中一名游客用登山杖敲打牛屁

有点过分了!山西祈州,几名游客在徒步旅行时偶遇牛群,其中一名游客用登山杖敲打牛屁股,骑在牛身上拍照,更可恨的是,又拿出牛肉干喂牛。牛群突然情绪暴躁进行反击,一名游客遭到踩踏。

事后,景区负责人表示,牛一般不会主动攻击,都是个人的素质问题。(来源:北京青年报)

事情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几名游客在某景区游玩时,徒步的过程中偶遇一牛群,几个人感觉到很新鲜,于是便来了兴致。

见这些牛性格温顺,这几名游客的胆子也慢慢大了起来,直接爬到牛背上进行拍照。

其中一名游客拿起登山杖敲打牛屁股,牛吃痛,进行躲避,游客感觉很开心,更是拿出了牛肉干喂牛。

结果悲剧了,游群突然情绪暴躁起来,径直冲向几名游客当中,其中有一名游客躲闪不及,遭到了牛群的踩踏。

虽然这名游客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不过这件事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很多网友认为,牛本身就是有一定的灵性,这几名游客肆意挑衅牛,这才引起了祸端。

也有网友认为,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景区负责人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表示是游客个人素质问题引起,目前正在协调多部门进行解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游客骑在牛背上拍照,用登山杖击打牛屁股,并喂给牛吃牛肉干,是导致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于在此次事件当中,游客存在故意刺激牛群的行为与动作,导致牛群情绪激动伤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景区内出现动物伤人的情况,无论如何景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旅游环境。虽然景区的负责人表示牛一般不会伤人,但是作为大型的动物,具备一定的安全隐患。

景区方面应该对这一类的大型动物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这一案件的发生,也证明景区方面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第三,如果有游客在此次事件中导致受伤,那么应该由如何划定责任呢?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现场的画面来看,是因为一名游客使用登山杖击打牛屁股,又给牛喂牛肉干, 这才导致牛群情绪暴躁,并发生了踩踏事故,这名游客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评论列表

采蘑菇
采蘑菇 2
2025-07-18 12:16
忻州五台山,祈州是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