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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乘坐地铁时因为触碰到了一女子,事发后,男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了有

广东,一男子乘坐地铁时因为触碰到了一女子,事发后,男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半,服刑期满之后,男子出狱就开始申诉,男子认为自己只不过是隔着包碰到了这名女子,既没摸也没动,手是举起来的,奈何还是被驳回了。 据这名男子发文称,自己在乘坐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到了女性的身体,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半,该男子称,自己没摸,没动,手是举起来的。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男子乘坐地铁时,趁着人多拥挤之际,用下身顶蹭被害人臀部,系以其他方法猥亵他人的,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服刑期满之后,男子便开始申诉起来,不过,法院并未采纳申诉意见,而是予以了驳回处理。 事发后,网友表示,如果按这个标准,地铁早高峰每天最起码能抓上万个人,而且不仅抓男的,女的如果碰到了男的,也算是猥亵了,也应该一起抓。 还有网友表示,为了不被冤枉,建议地铁分男女车厢,这样就能避免了。 也有网友说,我坐地铁的时候,好几次被女生飞白眼,我只能艰难的转过身子去,按照这个标准,我也应进去了。 其实,从法院角度来看,其判决必然是基于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时,需要从多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 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夫实施、假冒治病而实施、或是利用被害人患病、熟睡或者醉酒、昏迷等实施猥亵等等。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在于判断男子的行为是否符合“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如果法院认定男子是故意顶蹭,即使是隔着包,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服刑期满后,男子提起了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申诉需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 本案中,法院未采纳其申诉意见,很可能是因为男子未能提供足以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新证据,或者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 而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如果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确实对女性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困扰或名誉损害,女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男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在本案中,法院已认定男子构成刑事犯罪,重点便在于刑事法律的适用和判断。 最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如何在保障乘客人身权利的同时,兼顾公共场所的特殊环境和正常的身体接触情况,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对于公众而言,也需要更加了解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