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网传某国有大行一支行的31岁行长实名举报其结婚六年的妻子,长期假借“加班”之名,实际出 轨她的健身男教练。行长痛心十年感情付诸东流,连父母让“保护隐私”也顾不上了,直接亮出双方身份信息甚至教练名字,还说自己握有开房和聊天记录。消息一出,舆论哗然。记者找银行核实,电话被秒挂。后来,银行只确认行长是负责人且请假了,直言其妻子出 轨是“个人私事”。另一边,涉事健身房反应超快,发布声明深表歉意,强调对“越界行为”零容忍,涉事教练已被“严肃开除”。 据大风新闻7月16日报道,近日,网传一起因个人婚姻纠纷引发的热议事件。 黄某,男,1994年出生,现年31岁,某国有银行惠城南新支行负责人。 梁某,女,1995年出生,现年30岁,某国有银行惠州分行公司部区域经理,系黄某某之妻。 彭某,男,sofit健身工作室的一名健身教练。 黄某于梁某从校园相恋至今已有十年,结婚六年,关系曾被视为稳定。 然而,近期黄某某公开举报妻子梁某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健身教练彭某某。黄某某在举报信中实名披露了梁某某的身份证、单位、职务、党籍信息,以及彭某某的姓名,并声称掌握了具体证据,包括开房记录和聊天记录。 他表示,妻子长期以“加班”为由晚归,实际是在与彭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黄某某在举报中表达了个人情感痛苦,称“十年相守竟以如此不堪方式收场”,并提到对不起父母,尽管父母要求保护妻子隐私,但他“真的做不到”。 2025年7月14日,黄某某通过实名举报方式,要求纪委对梁某某开除工作职务和党籍。 黄某某未在报道中展示具体证据细节,但强调有“开房记录、聊天记录等”。记者试图联系工商银行惠州南新支行核实情况。当记者询问黄某某身份时,工作人员两次挂断电话。 7月15日,该行工作人员证实黄某某确为支行负责人,但表示其“目前请假未上班,原因不明”,并强调妻子出轨一事“属个人私事,并不了解”。 7月16日凌晨,彭某某所在的sofit健身训练工作室发布官方声明。声明中,工作室对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遗憾和歉意,并确认已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涉事教练彭某某“做出严肃开除的处理”。工作室解释,任何与学员的暧昧或不当关系均违反职业道德,公司“绝对零容忍”。同时,工作室承诺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目前,暂未见银行官方通报情况。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婚内出 轨本身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 实践中,出 轨行为可能触发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若出轨构成“与他人同居”,一般需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重婚,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主张赔偿。本案中“开房记录”“聊天记录”若仅证明偶然性关系,难以达到“同居”证明标准。 二是,财产分割倾斜,离婚诉讼中,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一般可根据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不会导致“净身出户”的结果。 在举证层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偷 拍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可能被排除使用。 若证据来源合法,如本人手机中保存的聊天记录,仍需证明聊天对象身份及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如亲密照片、视频等,仅有暧昧聊天或同住酒店记录可能不被采信。 2、黄某实名举报是否侵害了梁某及彭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黄某某公开妻子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行为,涉嫌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若造成女方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涉及名誉侵权。 梁某系国有银行单位管理人员,或属于公职人员及党员,若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公民有权向纪委举报,但举报内容应限于与职务相关的违纪行为。 若出轨未利用职权或公共资源,纯属私德范畴,纪委可能不予立案,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追责。 对于公开健身教练姓名并致其失业,若无法证明教练明知对方婚姻状况仍故意破坏家庭,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3、健身房对彭某作出开除处理是否合法? 根据,员工仅因“严重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被解雇。婚外情不属于法定解雇事由,银行若仅以私生活问题开除梁某某,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健身房若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禁止与会员发展私人情感关系”且经民主程序公示,可认定彭某某违反规章制度,如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则可以开除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