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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0岁的赵大姐和比她小3岁的老陈谈起了恋爱,可这老陈抠门得很,吃饭AA,收

重庆,50岁的赵大姐和比她小3岁的老陈谈起了恋爱,可这老陈抠门得很,吃饭AA,收1元空调电费,赵大姐果断分手。谁知道分手一年多,老陈还疯狂纠缠,抱她亲她,把赵大姐烦得抓狂。2024年3月,赵大姐找了大16岁的欧大哥,想让老陈死心,还把欧大哥叫来,没想到老陈竟说没领证能竞争。好在调解员介入,老陈不再纠缠。

赵大姐这辈子,前半生为家庭操劳,后半生就想找个知冷知热的人,过点舒心日子。可谁能想到,这找伴儿的路,比西天取经还难。

她碰上老陈那会,老陈比她小三岁,看着斯斯文文,说话也和气,赵大姐心里就动了念头。

俩人刚开始处,老陈还挺会来事儿,时不时送个小礼物,陪赵大姐逛逛街,赵大姐觉得自己这后半生的幸福,算是有着落了。

可这日子一长,老陈那抠门的毛病,就跟春天的野草似的,疯长起来。就说出去吃饭吧,俩人去个普通餐馆,点几个家常菜,总共也就几十块钱。

老陈吃完饭就掏出手机,算得那叫一个仔细,非要跟赵大姐AA制,各付各的。

夏天热得要命,赵大姐在家开了空调,老陈居然跟赵大姐要1块钱电费。赵大姐一听,差点没气晕过去。

她指着老陈的鼻子说:“老陈,你这也太过分了吧!咱俩谈恋爱,你连这点电费都要跟我算,这哪是谈恋爱啊,分明是算计着过日子呢!”

老陈却一脸无所谓地说:“我这不是节俭嘛,日子得细水长流。”赵大姐一咬牙,跟老陈分了手。她想,这下总算能摆脱这个抠门鬼了。

赵大姐去公园散步,老陈也在旁边晃悠。有时候趁赵大姐不注意,还上去抱她、亲她,把赵大姐吓得够呛。赵大姐躲着他,可老陈就像个幽灵,无处不在。

赵大姐实在没办法了,2024年3月,她找了个大自己16岁的欧大哥。欧大哥这人,老实本分,对赵大姐那是真心好。赵大姐想着,有了新对象,老陈总该死心了吧。

为了彻底摆脱老陈,赵大姐还特意把欧大哥叫来,让老陈看看。她对老陈说:“老陈,咱俩已经分手了,我现在有新对象了,你就别再纠缠我了。”

谁知道老陈居然厚着脸皮说:“你们又没领证,我可以公平竞争。”

这话把赵大姐气得直跺脚,她指着老陈的鼻子说:“老陈,你还要不要脸了?我都跟你分手了,你还纠缠我,你这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老陈却一脸不屑地说:“犯法?我犯什么法了?我就是喜欢你,想跟你在一起,这有什么错?”

赵大姐没办法,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来了之后,苦口婆心地劝老陈:“老陈,感情这事,强求不来,得学会放手。赵大姐已经明确表示不喜欢你了,你再纠缠下去,只会让她更讨厌你,也会给自己惹来麻烦。”

老陈一开始还不听,调解员就给他讲了一些因为纠缠他人而被处罚的案例。老陈听了,这才耷拉着脑袋,表示不再纠缠赵大姐了。

分手后,他又因为不甘心,而死缠烂打,这不仅伤害了赵大姐,也让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老陈的行为,那可是妥妥的违法了。他分手后还纠缠赵大姐,抱她亲她,这已经构成了对赵大姐人身权利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老陈在赵大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还对她进行肢体接触,这就是性骚扰,赵大姐有权要求老陈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老陈在分手一年多后仍然纠缠赵大姐,甚至趁其不注意抱她、亲她,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交往的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老陈在赵大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抱她、亲她,属于对赵大姐身体的侵犯,具有猥亵的性质。

如果这种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老陈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等,处罚将更为严厉,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老陈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老陈在赵大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拥抱、亲吻的方式对赵大姐进行身体接触,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侵犯性。

如果经认定,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老陈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恶劣情节,刑罚将更为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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