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那个偷情的女人
昨天网传李某某因不堪压力跳楼身亡。
这不应该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我相信大家初心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好在随后大连警方就及时辟谣,认定是假消息。但围绕这起事件的讨论更为激烈,老胡说网调显示47%支持开除,51%不支持开除。
但给我的直接感观是支持开除的声音更大一些。我昨天就此事的评论其实最后明确亮出了我的观点,我支持什么,担心什么,反对什么。
只不过把论据放在了前面,观点放到了最后,所以被读者骂个狗血喷头,但我并没有因此拉黑任何人,并且公开了所有留言,我认为这种开放式的讨论更有意义。
接着这个话题,就一些读者提出的批评,我想延续昨天的讨论再补充一些事实。如果大家大家觉得有道理,就暂时放开那个女人,如果觉得没道理,就继续让她浸猪笼。
第一个,支持学校的处理,但引用理由不对。
吸取昨天的教训,我先说观点。对于学校对于李某某的处理,我是支持的。李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主动送炮轻浮孟浪,确实伤风败俗有辱斯文校誉,不予处罚确实难以服众。
然后在网友的持续投诉下,大连工业大学就依据校规,对李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实名公告送达。公告流程没毛病,开除学籍我觉得也可以接受,问题就出在两点,一是实名公告,二是理由不充分。
有人告诉我说你不知道李某某旷课半年了,因为联系不上才实名公告处理。我不是不知道,而是就事论事。因为公告第一句话写的是: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第二句则直接引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这第六款写的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这其实很明确,开除李某某就是因为你与外国人不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了。如果把第一句话换成“因长期旷课且无法联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逻辑上就顺了,也就没有后面的巨大争议。
无论放在哪个学校,旷课超过50学时的,都面临直接开除学籍的风险。而大连工大的规定更严格,擅自离校超过两周就够开除条件了。所以从结果来看,大连开除李某某的决定没有太大问题。
但对比2020年,浙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学校开始也只是给他留校查看的处分。而李某某只是喜欢偷吃,并没有犯法,所以依据“与外国人不当交往”为由显然不充分。
第二个,支持学校的处理,但引用法律有误。
我们抛开情绪,再来谈谈法律问题。对于大连工大的这个公告,法律界普遍认为至少存在两大瑕疵。一是学校公告中公开李某某姓名,涉嫌侵犯隐私权;二是引用法律条款不对并有违上位法。
先说第一点,首先李某某违背的是公序良俗,但并不违法。即使违法犯罪,也享有隐私权,比如红姐事件中,无论是官方还是媒体对外都是称“焦某某”,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并不会因为其有罪就可以践踏。
通常来说,学校公告处理决定都是以某某代替,最多写明学籍号。去年发生在复旦大学的学生袭击老师事件,学校虽然颜面扫地,但在对肇事者开除学籍的公告中,仍然以“夏某某”相称,并没有全名。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有明确要求,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囚犯都有人格权,何况李某某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囚犯。很多人认为学校这一行为并无不妥,甚至支持网友对李某某的开盒行动,这让我非常吃惊,李某某固然可恨,但一码归一码,不能双标。
再说第二点,学校公告中引用的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但我查了教育部这个规定,第三十条并无开除学籍的相关内容。
而大连工大自己的处分规定中,第十九条第六款写的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这也是引发舆论讨论的主要焦点,开除李某某不是因为旷课,而是因为“有损国格”。
那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开除学籍八种情形中,有没有这一条呢?很抱歉没有,连相近的表述都没有。也就是说,把“有损国格”作为开除处分的条款之一,是大连工大的自我造法。
有读者说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生有什么不妥?还是那句话,我也支持开除,但咱们讨论的是合法性问题。任何单位、机构在制订自己的条约规定时,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所谓的法律框架内,就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从这起事件来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制订的,就是上位法,而大连工大自己制订的校规就是下位法。
第三个,支持学校的处理,但够不上有损国格。
那么,大连工大“有损国格”这样的表述哪来的呢?我查了一些资料,发现这并不是他们的首创,事实上在80年代初期,刚开放那会儿,很多大学都有“与外国人交往丧失国格、校格”的相关表述。
但这个国格与大连工院所说的国格好像不是一个意思。因为那时国家刚打开国门,特别强调国民素质,在与外国人交往中强调仪表仪态和道德素养,不要影响了国际形象和改革进程。
后来入世了,咱们也自信了,类似的表述也就慢慢删除了。可能大连工大在2017年修订这些规定时,还保留了一些时代痕迹,因为除了这一条,还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学习期间发生婚前性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如果按此规定,那么李某某可不止有损国格那一条,也违反了“学习期间发生婚前性行为”这一条。那为什么学校不强调这一条呢,因为这都是几十年前的陈规陋习了,早就脱离时代实际了。
回过头来说,李某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有损国格?这也是舆论焦点所在。我认为,客观上确实存在了,因为李某某不远千里跑到上海,主动送炮当舔狗,以至于被人家玩了还被取笑为比“巴西牛排“还廉价,相关视频在外网疯狂传播。
但主观上来说,李某某就是单纯的犯贱,甚至以睡老外为荣,但她并不能预料其视频会被上传到网络,并造成这么大影响。贱与贱的理解不同,可能她认为这是刺激,并享受这种刺激,但普通人的三观难以接受这个尺度。
但网传男朋友花钱买车票,用其母亲身份证开房,包括大家看到了的戴项圈等SM情节的视频,经查证均无事实依据,其主要原来是网文小说《绿帽奴》中的虚构桥段,视频也多是张冠李戴,请大家自行甄别。
而根据Zeus的公开致歉,他否认自己已婚,也不知道李某某有男朋友。在粉丝群的直播视频里,都是两人一起亲密互动抽军吃零吃的镜头,并没有什么大尺度床戏。大家看到的SM视频全是假的。
所以全世界知道李某某是easy girl、败坏中国女性名声也就站不脚了。事实上外网上传的最火的并不是李某某事件,而是男扮女装的红哥视频,也有外籍人士参与,这才是真正的有损国格。
但我们看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又是打码又是匿名的,把焦某某保护的很好。我们整个高呼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女性尊严,怎么到了李某某这里,就双标了呢?
当年浙大的努某某,犯下强奸罪也没直接被开除学籍;今年在英留学生邹某某性侵10多名女性,也没人骂他“有损国格”。
怎么到了李某某这里,就上纲上线到“有损国格”了呢?你们在乎的到底是国格,还是裤裆里的情绪?
还是心里一直想说:“放开那个女孩,让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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