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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广东江门,一六旬老太,在目不识丁且用着老年机的情况下,却在两年内被扣除将近

荒唐!广东江门,一六旬老太,在目不识丁且用着老年机的情况下,却在两年内被扣除将近9000元的话费。 后来,老人的女儿到营业厅查询,营业厅称其中存在营业员操作失误误扣的情况。 网友质疑:“就专门坑老人?” (信源:大河报) 家住广东江门62岁的张阿姨不识字,每月手机话费靠存折代扣。 今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她,话费扣款金额非常杂乱,100元、200元、300元的都有。 张阿姨的女儿王女士听闻后,赶忙跑到电信营业厅打印账单,一查吓了一跳:母亲手机里竟有许多收费套餐。 王女士认为这些套餐根本不适合老人,母亲用的是很旧的手机,套餐里甚至有摄像头相关费用,根本用不上。 她怀疑母亲是被诱导签订这些套餐的。 更让王女士气愤的是,电信营业厅竟然不同意提供两年多来的扣费明细。 她只能从银行账单入手拉流水,一算才发觉,这两年母亲竟被扣除了8712.6元。 对此,涉事电信营业厅回应,是营业员操作失误,错扣了2611.15元,现已全额退还。 但王女士完全不认可这种说法,感觉其中定有猫腻! 目前,电信负责人表示会尽快梳理近两年半的扣费情况,若有问题会再次补偿王女士。 有人说:“这事儿就是欺负人!一个62岁不识字的老人,用着老旧手机,字都认不全,怎么可能主动去办那些带摄像头的花哨套餐?这分明是把老人当冤大头,趁她不懂就乱加项目。” “电信部门更过分,扣费混乱还隐藏明细,两年多扣了近九千,说退两千就想了事?哪是失误,就是故意的!” 1、张阿姨与电信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但如果电信未向不识字的张阿姨合理说明套餐内容及费用。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需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相关合同可能存在瑕疵,甚至无效或可撤销。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电信作为服务提供商,如果未向不识字的张阿姨充分披露相关业务信息,未采取特殊方式确保其了解业务详情,就侵犯了张阿姨的知情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如果电信未经张阿姨同意擅自开通增值服务并扣费,就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 电信一方扣除张阿姨近9000元话费,如果这部分费用无合理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张阿姨有权要求其返还。 总之,说一位不识字的老人拿着老年机在两年内消费9000元,这实在让人难以相信! 说到底,电信部门还是得把账目算清楚,给老人一个实实在在的说法。 这既是对老人负责,也是给自己挽回点口碑。不然坏名声一旦传开,想再让人信服可就难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