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又跳了出来,搞了个“三问大连工业大学开除李某某”。 大连工大不屑于回答他们的问题,我可以来回答《大河报》。 《大河报》的第一问:大连工大开除李某某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我的回答:完全正确。大连工大开除李某某,既不是对李某某进行法律审判做出的民事判决,也不是对李某某进行的行政处罚,而是依据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做出的。学校有权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做出相应处罚。请问这有什么问题? 《大河报》的第二问:在官方公告中指名道姓公开李某某姓名,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我的回答:没有侵犯隐私权。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学生,学校有权公开被处分者的相关信息。如果《大河报》认为学校这样做是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请拿出相关法律依据。 《大河报》的第三问:公开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我的回答:既然公开学生姓名不属于侵犯隐私,学校当然无需担责。到目前为止,学校公开李某某的姓名,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请《大河报》明示,不要含糊其辞。 此人旷课长达几个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光凭这一条,学校不可以将她开除。这样的学生都不开队,难道还要留着保研不成?大连工大,干得漂亮!完全支持学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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