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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个月内3起亡人事故!江鹤高速改扩建项目TJ02段事故查明

2025年4月10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江鹤高速改扩建项目“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

2025年4月10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江鹤高速改扩建项目“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9月26日10时40分许,位于江门鹤山市共和镇平岭村的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平岭二号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江门鹤山深岑高速江门改扩建项目“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临边防护缺失、工人安全防护意识薄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江鹤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分为三个施工标段,本次事故发生在TJ02标段

建设单位:江门市江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作单位: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6日上午,平岭二号桥施工现场正在开展桥面整体化层混凝土浇筑施工,10时40分许,工人向XX在帮其丈夫凡XX进行拉毛工序时进入桥面临边无防护栏作业区,在作业过程中向XX身体失稳,从平岭二号桥桥面坠落至下方省道S270处,凡XX等现场班组人员安排车辆将其送到杜阮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入院后情况恶化,于当天下午13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栏杆缺失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栏现场加装后照片

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临边防护缺失。施工单位未按照《桥梁整体化层施工方案》要求在平岭2号桥第3、4跨桥面整体化层工区设置防护栏,临边防护栏缺失,现场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工人安全防护意识薄弱。按照班组工作安排,向XX当天在平岭2号桥第3、4跨桥面整体化层混凝土班组负责混凝土搅拌车放料工作,在等候混凝土搅拌车工作间隙,擅自离开自身工作岗位帮助其丈夫凡XX拉毛作业。向XX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对风险辨识不足,在临边防护缺失和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临边无防护栏作业区,最终因身体失稳坠落桥下。

有关单位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存在问题

(一)施工单位(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与劳务合作单位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主要对乙方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未对甲方自身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对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2024年9月25日,在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联合检查整改通知后,未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对平岭2号立交桥第3、4跨临边防护进行修复;9月26日事发前,检查发现劳务合作单位还没恢复临边防护,没有采取坚决的停工措施,放任劳务合作单位继续开展有关施工作业,对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施工现场的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存在严重纰漏,未有效督促劳务合作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再组织整体化面层浇筑施工。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涉事项目包而不管,施工现场无技术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挥,对劳务合作单位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班组管理混乱,对进场班组人员缺乏有效管控,未及时发现临时工、短期工等作业人员未备案情况,对班组落实第三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情况,未及时将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事故信息报送严重滞后。

3.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吸取同一项目发生的2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施工进度轻安全生产,虽编制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制度,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劳务合作单位(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员工教育培训存在漏洞。经调查组查阅相关资料和结合涉事员工的询问,劳务合作单位虽提供了有关人员培训的资料,但培训效果不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长不达标,项目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存在走过场问题,安排仅入职2天的员工上岗作业。

2.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对新入职工人落实技术交底不充分,未结合施工内容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风险告知预警,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不能准确反映作业现场主要隐患、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在桥面缺失临边防护的区域违反操作规程组织工人施工作业。

3.安全隐患整改不重视、不彻底。在施工单位两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安排人员对临边防护进行围蔽和整改,在安全措施未落实、人员随意串岗作业的情况下继续盲目施工,最终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三)监理单位(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对江鹤高速改扩建工程监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在进行整体化面层浇筑施工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对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严谨,对开工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报备的问题。

(四)建设单位(江门市江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生产法规观念淡薄,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的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以及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该公司依法履行业主单位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观念有偏差、工作有差距;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深入,对涉事标段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同一项目在不到10个月时间连续发生3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在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上不用心,未能认真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行业监管部门(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项目属于省交通厅审批监管的项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今年以来,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事故多发,安全生产检查不够深入和全面,执法检查针对性不强,发现安全隐患能力有待提高,且督促、提醒属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检查时未能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存在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人员培训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对相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条进行行政处罚。

2.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3.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江门市江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并督促完善相关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贺XX。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涉事工程项目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进行行政处罚。

6.沈 XX。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涉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建议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7.杨 XX。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建议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8.廖 XX。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建议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9.陈 X。广州中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班组长,建议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江门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