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23岁女租客以月租6800元租房,因手头紧拖欠房租仅8天,恳求男房东用押金抵扣被拒。不料,男房东带人撬锁闯入,将其内衣裤、病历等私密物品粗暴打包,部分行李直接丢弃楼道。之后,男房东以“合同约定”为由,拒退13600元押金。女租客报警哭诉:“两个陌生男人乱翻我贴身衣物,生理不适!”男房东辩称:“多次沟通无果,我不找她麻烦,她倒来找我麻烦了。”现在,女租客打算起诉房东,索还押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7月13日,据广州日报报道,23岁租客陈虹(化名)于2025年2月与广州某住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天河珠江新城某房屋,租期1年,月租金6800元,押二付一,押金为13600元,约定每月23日前付租。 租赁合同还明确约定,租客中途退租,押金13600元不予退还。 合同签署后,陈虹租金支付至6月23日。 租金到期后,陈虹未能按时支付7月份租金。她向房东梁先生(化名)提出请求,希望宽限15天,并提议用押金13600元抵扣这15天的租金。房东拒绝了此方案。 梁先生表示,正常支付15天租金即可获得15天宽限期,但陈虹不接受此条件,也拒绝搬离。 6月24日,陈虹曾向房东提出转租房屋。房东回复称,若转租需收取转租费和中介费,且转租成功后退还一个月押金即6800元。但此时陈虹若要求转租,需先支付7月份租金。 6月30日晚,房东通知陈虹补交租金,否则将清退其物品。 根据陈虹提供的聊天记录,7月1日下午4时,房东向她发送信息:“根据合同约束,你已拖延租金7天,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该房屋,并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清理你的个人物品,请自行上门拿走,如有物品丢失自行承担。请知悉。” 陈虹称,此时她人在广西桂林工作,无法立即返回广州处理。 7月1日,梁先生声称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与另一名男性一同进入陈虹租住的房屋。他们在未获得陈虹现场同意的情况下,将陈虹的个人物品打包成多袋。 打包后,房东将其中至少一袋行李放置在出租屋门外。 陈虹得知后感到“生理不适”,认为其隐私受到侵害,并于当日报警。 7月6日,陈虹返回广州。她发现行李被杂乱打包成多袋。由于物品混乱,她仅进行了部分检查,未能全面核验是否有物品遗失。 陈虹称,准备诉讼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处理呢? 1、房东擅自闯入、打包并丢弃租客私人物品,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梁先生认为,租客陈虹拖欠房租违约在先,多次通知不处理,打包物品是“减少损失”。言外之意,认为其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自助行为”。 但是,自助行为要求情况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手段必要且适度,不能超过合理限度,更不能侵害他人基本权利。 本案中,租客陈虹就拖欠8天租金,远非火烧眉毛的紧急状态。房东完全有时间、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去法院起诉要求租客腾退房屋、支付欠租、赔偿损失。 然而,房东在租客不在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由两名男性翻动、打包其所有私人物品,将部分物品扔到门外。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等。 陈虹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即使租客拖欠房租构成违约,也绝不等于房东就自动获得了随意处置租客留在房屋内物品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是房东的,但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及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归租客。租客放在屋内的物品,其所有权和隐私权属于租客。 所以,房东的自助行为严重越界,明显构成侵权。 2、房东没收全部13600元押金,合法合理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押金不是违约金或罚款,在法律上,押金主要是为了保证租客履行义务,以及在租客造成房屋、物品损坏时用于赔偿。房东通常无权无条件没收。 虽然合同约定了“拖欠超期可不退押金”,但本质上押金还是弥补房东的损失,通常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果押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也是可以调整的。 本案中,房东仅因8天欠租就没收全部13600元押金,严重偏离了押金的担保本质和房东的实际损失,违反公平原则,一旦诉讼,大概率调整,在扣除合理损失后退还剩余押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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