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海,陈虹与俩男房东签一年租房合同,月租6800元押2付1。4个月后她想退租,房东称转租收费且只退一月押金。6月23日房东催租,陈虹想用1.3万押金抵房租被拒,拖欠8天房租后房东打包其衣物,她发视频诉委屈,房东称已经多次催缴过。 25年年初,陈虹来珠海打拼时为了有个安身之所,2月23日,她跟两个男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月租6800元,押二付一,一下子就交出去不少钱,陈虹心里还盘算着要好好住下去。 可住到第4个月的时候,陈虹发现这租金压力实在太大,每个月交完房租,钱包就瘪瘪的,生活过得紧巴巴。她琢磨着要不转租出去,减少点损失。 于是就跟房东说了自己的想法,谁知道房东告诉她,转租得收转租费和中介费,而且最后只能退她一个月的押金。 陈虹一听,这哪行,自己交了那么多押金,最后只能拿回一个月的,太亏了,当下就决定直接退租。 时间一晃到了6月23日,房东来催房租了。陈虹想着自己之前交了1.3万的押金,正好可以用来抵这个月的房租,就跟房东提了这事。 可房东死活不同意,还给她出了个难题,要么马上搬走,要么交半个月的租金去找新房子,陈虹觉得房东太不讲理了。 接下来的8天时间,陈虹一直拖着没交房租。房东见她油盐不进,不仅扣下了她的押金,还把她的衣物打包收拾好,扔在了一边。 陈虹回到家,看到这一幕,拍了视频发到网上,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而房东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称多次催缴房租,陈虹就是不理会。有人说房东做法太粗暴,不管怎样也不能随便动租客的东西;也有人说陈虹违约在先,房东这么做也是被逼无奈。 租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合同约定,陈虹作为租客,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房东也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按照约定处理押金等义务。陈虹想要退租,实际上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陈虹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她直接退租属于违约行为。 不过,房东提出的转租收费以及只退一个月押金,也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东的这种做法也缺乏合理依据。 1,陈虹提出用押金抵房租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她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自己目前的经济困境。 然而,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一般的交易习惯,押金和房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押金主要是为了保证租客在租赁期间能够遵守合同约定,不损坏房屋设施等,在租赁期满且租客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房东应该退还押金。 而房租则是租客使用房屋的对价。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押金可以抵房租,否则陈虹的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 房东拒绝陈虹用押金抵房租的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合理的。不过,房东提出让陈虹交半个月租金找新房子,这一要求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也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2,房东在陈虹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扣下她的押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需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租客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房东可以扣留押金,那么房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然而,房东将陈虹的衣物打包扔掉,这就侵犯了陈虹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所以,房东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陈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她的损失。 事实上,这件事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陈虹明知自己经济压力大,还盲目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而且在想要退租时没有与房东好好协商,而是直接采取拖欠房租的方式,这无疑是将矛盾激化了。 房东呢,在处理问题时也过于强硬,没有考虑到陈虹的实际情况,没有采取更人性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双方都能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也许就不会闹成现在这个样子。 综上所述,陈虹和房东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权利义务。 陈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仔细评估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出现问题后也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房东在处理租客拖欠房租的问题时,没有遵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租房还是其他交易活动,都要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问题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该如何更好地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呢? (信息来源:7月12日广州日报)#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