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积石,一男子马某冒名顶替其亲戚从事教师职业20年,并通过其姥爷沙某获得刘某(与马某系表兄弟关系)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用表兄弟的身份 办理了工资卡、社保卡享受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被发现后以从事工作多年为由,拒绝辞职。直到刘某报案后,马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根据纵览新闻7月10日报道,43岁的马某,高中文化水平。当马某得知自己的表兄弟刘某放弃了2004年临夏州统一组织择优录取分配工作机会时,马某觉得你放弃了这个机会,那可就是我的机会了。 于是马某便通过自己的姥爷沙某,获得了刘某第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用着刘某的身份信息参加了教育工作,并且马某还用表兄弟的身份把工资卡、社保卡都办了下来。 直到2011年左右,刘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并且找到了马某,要求马某不要继续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但马某表示:我已经从事这个工作这么多年了。从而拒绝辞职。 2023年12月7日,刘某找到民警,进行了报案,经民警查明,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2024年4月29日,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国家教师岗位,参加工作至今并领取工资,应当以冒名顶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到案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今年5月28日,法院审理判决,马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马某冒用刘某的身份顶替刘某的教师工作,享受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符合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若在冒名过程中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证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名誉权。马某冒用其表兄弟刘某的身份信息,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其表兄弟刘某的姓名权。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案例中并未提及对受教育权的直接侵犯,但马某冒名顶替获得教师职业,可能影响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借用他人的身份冒名顶替教师职业二十多年,直到被人报案才引起了关注。大家对此是如何看待的呢?#记录我的2025##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