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一女子的父亲在工厂意外身亡,获赔80万死亡赔偿金。可这笔钱,却打进了三姑父的卡里。三个多月了,女子急得要命:“钱放他那我不放心,死活不给我!”她怀疑姑父想私吞,愤而求助媒体。面对质问,姑父却连呼“寒心,出力不讨好”!原来,女子母亲和姐姐都有精神障碍,无收入能力。家族长辈们担心女子年轻,万一乱花钱,这个家就彻底没了依靠。集体商议后,决定让姑父当“保管人”,确保钱用于三母女生活和未来保障。姑父承诺:开销可支取,钱最终仍是姐妹俩的,并有家族监督。 7月12日,据大参考报道,在河南鹤壁,一位在工厂工作的父亲不幸因意外事故去世。经过家属与工厂协商,工厂同意支付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的死亡赔偿金。父亲去世后,家庭主要成员包括:母亲、一位姐姐以及前来求助的小女儿小石(化名)。 一个关键情况是,小石的母亲和姐姐均有患有精神障碍,没有独立工作和收入能力,属于需要他人照顾的状态。父亲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离世,使得这笔80万的赔偿金成为保障这个特殊家庭未来生计的重要来源。 在协商和处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小石的三姑父直接向工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最终80万赔偿金被支付到了姑父的个人银行卡中。父亲去世已超过三个多月,小石多次向姑父索要这笔赔偿金,但均遭到拒绝。 在小石看来,姑父是在故意刁难,并强烈怀疑姑父意图私吞这笔属于父亲和家庭的赔偿款。 出于担忧和无奈,小石向媒体“小莉帮忙”栏目求助,希望调解员介入。调解员最初也认为姑父无权扣留本应属于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并陪同小石前往交涉。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姑父表达了强烈的委屈感,并揭示了扣留款项背后的缘由。 原来,在父亲去世后,家族中的长辈们(包括姑父)共同商议了这笔巨额赔偿金的处置问题。考虑到小石的母亲和姐姐均患有精神障碍、缺乏自理能力和经济来源,需要长期照顾,而小石本人因年龄小被家族长辈们认为可能存在不理性消费、挥霍财产的风险。 家族长辈们集体达成的共识是,为了确保这笔赔偿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小石母亲和姐姐未来长期的生活、医疗等基本需求,防止被短时间内不当使用殆尽,不能直接将钱交给小石个人掌管。大家一致推举三姑父作为这笔赔偿金的“代管人”。 姑父承诺,小石、其母亲、姐姐三人必要的生活开销都可以从这笔钱中支出,并且强调这笔钱最终仍属于她们姐妹。同时,他说明代管行为并非个人独断,而是受到家族其他成员的共同监督。 在调解员厘清了事情原委和家族共同决策的背景后,小石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她表示自己之前“欠考虑了”,理解了家族长辈们和姑父代为保管的初衷,心中的疑虑和不满得以消除。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但由近亲属共有。 也就是说,小石父亲离世获得的这80万,是赔给小石、她母亲、她姐姐三个人的“未来生活费”,不是她爸的遗产。三人对这笔钱是共同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1、22条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精神障碍者,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需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8条规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 小石母亲、姐姐因精神障碍,属于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己管钱。她们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和子女即小石。若小石有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应优先由其负责。 但无论是谁作为监护人,均应当以母亲、姐姐利益为先,小石即使拿到钱,也不能随便乱花,要保证母亲及姐姐的合法权益。 不过,小石作为共有人之一,有权主张分割或参与管理赔偿金,但小石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应当优先保障母亲、姐姐生存需求,不能随意分割。 有人说,姑父已经事实代管这笔80万元赔偿金,且获得家族同意,没有任何问题,小石无权反驳。 从法律角度,姑父不是母亲、姐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是亲属但顺位靠后且未经指定,无权直接管理其财产。 姑父将共有财产存入其个人账户,违反财产独立原则,变相侵害了小石等三人的财产权益。 姑父若想取得这笔钱的合法管理权限,需要指定监护人,前提是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法院指定,家族内部协商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而小石如年龄小,确无能力的,姑父需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法院书面指定,但始终要以小石等三人权益优先,如损害是权益,则依法可以撤销代管资格。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