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里的“假药帝国”:刘某夫妇的罪与罚
云南省镇雄县的繁华街道上,有一家看似普通的大药房,药房的经营者是一对夫妇——刘某和申某。他们在这里经营多年,平日里总是热情地为顾客推荐各种药品,深得街坊邻居的信任。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家药房背后竟隐藏着一个巨大的“假药帝国”。
几年前,刘某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自己动手制作“药品”来卖。他觉得这样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获取更高的利润。于是,他开始通过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空胶囊、药瓶和打磨机等工具,又找人制作了各种“药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外包装盒。一切准备就绪后,刘某和申某便开始了他们的“制药”之路。
他们从网上购买了安乃近、布洛芬、对乙配氨基酚、板蓝根、咳特灵等常见药品,将这些药品打磨成粉末,然后装填到胶囊中,组装成所谓的“咳喘清肺胶囊”等“药品”。这些“药品”听起来名字响亮,仿佛能包治百病,但实际上,它们的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完全不符,属于彻头彻尾的假药。
刘某和申某分工明确。刘某负责将这些假药以12-18元/瓶不等的价格分销给洪某、邵某、毕某等12人,让他们在各地销售;申某则在药房里对外销售这些假药。几年下来,他们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38万余元,生意看似“红火”,但他们的行为却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不久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的大药房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然而,这次检查却揭开了刘某夫妇罪行的盖子。执法人员在药房里发现了大量的制药工具、包装材料以及剩余的疑似假药63900粒(合639瓶)。这些假药被当场扣押,并被送往安徽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些送检样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属于假药。
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官们迅速展开调查。他们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这些证据如同一张张无形的网,将刘某夫妇的犯罪行为牢牢锁定。
在法庭上,公诉人详细阐述了刘某夫妇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人指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申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两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公诉人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申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刘某和申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定罪及量刑均未提出异议。他们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认为两人具有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国家严格监管的领域。刘某夫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申某起次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虽然两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认罚,但他们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予以严惩。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法院还依法没收了两人的违法所得38万元,并终身禁止他们从事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