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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一女子父亲意外离世,获赔80万赔偿金,可钱竟然全部打姑父卡里,而且,女

河南鹤壁,一女子父亲意外离世,获赔80万赔偿金,可钱竟然全部打姑父卡里,而且,女子跟姑父要了3个月,他死活都不给,女子一看,姑父这是要私吞呀,钱放他那里就等于肉包子打狗了,她可不放心,追着姑父屁 股后要,姑父大怒:太寒心了,我是出力不讨好呀。随后,姑父说出隐情,让众人惊讶不已。

7月11日,据小莉帮忙报道,石女士的父亲,在工厂干活出了意外离世,工厂赔偿了80万。

当时,一家人悲痛万分,跟工厂的交涉,都是以三姑父为代表的家属代办的。

经过协商,最终,父亲的赔偿金定为80万,可让石女士疑惑不解的是,她又不是没银行卡,三姑父竟然把他的银行卡留下,赔偿金随后悉数都打进三姑父卡里。

但石女士也没在意,毕竟三姑父也不是外人,他可能看自己悲伤过度,所以没跟自己要卡号,就拿他自己的应急,过后会把钱转给自己的。

可父亲入土为安后,石女士左等右等,也没见三姑父主动把钱转给自己,石女士沉不住气了,她鼓起勇气开口跟三姑父要钱。

可万万没想到,她这一要,竟然要了3个多月,如今,父亲过世百日有余,可他用生命换来的钱,却旁落他人。

石女士还有母亲和一个姐姐,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离世了,娘仨就靠着这笔钱相依为命,她必须把钱要回来。

在石女士看来,三姑父一拖再拖,就是见财起意,想私吞这笔钱,钱放在他那里一天,她就不放心一天,现如今,人心隔肚皮,变数太大,只有把钱攥自己手里才踏实。

但三姑父就是不给,让石女士说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要钱理由。

石女士听了,气不打一处来,父亲的赔偿金,她作为女儿要,还需要什么理由?这是自家的钱,有三姑父这个外人什么事?

三姑父不过是过路财神,他保管了几天钱,难道就以为钱是他的了吗?

三姑父却捶胸顿足,说自己费力不讨好,好像有多大委屈似的。

石女士不惜家丑外扬,找来媒体,给三姑父施压。

随后,三姑父对记者说出隐情,因为石女士父亲去世后,留下一个烂摊子,那就是石女士的母亲和姐姐,她们都有智力和精神残疾,没有生活来源,只有石女士正常。

所以,这笔赔偿金,可以说是石女士母亲和姐姐未来的保障,如果都给了石女士管理这笔钱,钱被她花光用净,她再不管自己母亲和姐姐,那她们将来的生活无以为继。

所以。亲属们商量,必须确保她们娘俩的生活,等石女士母亲百年后,这钱还是石女士姐妹的。

如果石女士一定要这笔钱,那就要把家族所有的长辈叫到一起,只要他们同意,三姑父立马把钱给石女士。

石女士了解了三姑父的顾虑,也释怀一些了,她同意在村工作人员调解下,商量赔偿金怎么用,怎么保管。

石女士作为女儿索要赔偿金合理,但三姑父顾虑母亲和残疾姐姐未来生存也有道理。

如果钱全交石女士,缺乏有效监管,母亲和姐姐生活或难保障。

亲属商议的“暂由姑父保管,待母亲去世再分配”方案虽出于善意,但缺乏法律约束。

处理此类赔偿金时,应通过法律程序如设立监护或信托,明确资金用途与监管,既保障直系亲属权益,又确保弱势群体生活无忧,避免亲情与利益冲突。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共有财产,本案中石女士、其母及姐姐均系直接权利人。

三姑父作为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非配偶、父母、子女,他占有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涉嫌不当得利。

三姑父以“代为保管”名义将80万转入个人账户,实质违反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他占有并拒绝返还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即使亲属内部约定“暂由姑父保管”,但没通过法定程序,如监护权确认、财产信托等,缺乏法律效力。

石女士母亲和姐姐有智力残疾,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法定监护程序保障其权益。

《民法典》第34条、35条规定,监护人应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

亲属协商的保管方案,如果没经法院确认监护权或设立信托,则属于非法代管。如不依法操作,极易重蹈案例中赔偿款被挥霍的覆辙。

三姑父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应依法返还80万赔偿金。如果亲属担忧石女士母亲和姐姐的生活保障,应通过以下合法途径:

1、申请法定监护:由法院指定石女士或其母的监护人,如果石女士母亲无能力,需另行指定,明确监护人对赔偿金的管理权限。

2、设立财产信托:将赔偿金交由第三方信托机构管理,按需支付生活费用,确保弱势亲属长期保障。

亲属间代管赔偿金需依托法律程序,避免“情感信任”凌驾于规则之上,否则易引发侵占风险。

信源:小莉帮忙202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