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某小区一名退休女子,在广场与同伴打羽毛球,在接球时连续后退,直至与在广场骑车的小孩子相撞,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手部骨折。女子认为自己受伤,骑车的小孩有重大责任,与孩子家长沟通要求赔偿其损失1.9万余元,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据小强热线报道,事发时,一名女子正在小区的广场打羽毛球,由于对方打过来的球比较凶猛,该女子为了接到球连续后退,企图接球。 而这时,女子身后,一个小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过来,视频中看到孩子骑车的速度并不快,然而该女子还是被身后的骑儿童车的孩子绊倒,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 当时孩子也是吓了一跳,愣在了原地不知无措得看着摔倒的女子。 经医院检查,该女子手部骨折,并进行了治疗。女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骑车的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有不可推御了责任,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承担医疗费和损失费。 遂女子找到孩子的父母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进行赔偿1.9万余元。 而孩子家长认为,小区广场是公共场所,并不是专业的运动场所,广场上人来人往的根本不适合打球,是女子自己马虎大意导致受伤,跟他们没有关系,而且此事,对孩子也造成了惊吓,孩子父母不同意对女子进行赔偿。 协商不成,女子一气之下将孩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父母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9251元。 对此案例,到底是谁的责任,又适用于哪些法律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受害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过错。 在该案件中,退休女子需证明孩子及其监护人的行为(如孩子骑车未注意周围、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是导致她受伤的原因,且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案中,女子接球后退未观察身后环境存在过失,儿童骑车时疏于观察及监护缺位也有过失,属于混合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负有赔偿之责。 若儿童存在侵权行为,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孩子家长可能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若小区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此,各位网友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